Contract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货币市场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现金丰利”)。
一、信托计划名称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
x集合信托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三、信托计划形式
x信托计划为开放式,独立发行多期,每期中认购金额低于 300 万的个人合格投资者不
超过 50 份。合格投资者通过受托人直销柜台交易或通过其他渠道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
额最低为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并可按 5000 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各期信托计划之上成立一个“现金丰利运作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运作计划”),各期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该运作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全部信托资金进行统一运作、管理和核算。受托人仅对运作计划进行核算,不对每一期信托计划单独进行核算,但运作计划财务报表中会反应各期信托计划的受托资金规模等信息。
四、信托计划期限
1 年以上。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 20
份(含)或者资产净值小于 500 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如果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特别指令,受托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期的信
托计划;如果没有触发上述 20 份合同或者 500 万元的条件,则该期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五、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x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受益人为因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信托利益的合格投资者。
六、信托计划的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满 20 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正式成立。此后的各期计划只要满两名委托人加入即可成立。
第一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此后各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一加入即按照本计划第十一条所述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和其投资金额计算收益。
如果第一期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自推介期结束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收到的信托资金加上期间的存款利息,一并交付给委托人。
七、信托计划的加入和退出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为合格投资者,是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通过受托人直销柜台交易或通过其他渠道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并可按 5000 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信托计划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详见《现金丰利信托合同》第六条之规定。
(五)信托单位的分类
x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In 类信托单位,其中,基准日前,信托计划项下仅设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I 类七类信托单位;基准日后,I 类信托单位进一步细分为 In 类信托单位。其中,A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受托人推介给个人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B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给个人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C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受托人推介给机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D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给机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E 类信托单位指仅允许受托人指定的“机构委托人或个人委托人”在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开放日进行申购,且仅在受托人指定的封闭期经过后方允许退出或必须退出的信托单位,F 类信托单位指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给机构委托人或个人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该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在受托人指定的信托开放日进行申购,且仅在受托人指定的封闭期经过后方允许退出或必须退出的信托单位,In 类信托单位指受托人指定的机构委托人或个人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In 类信托单位在存续满 n 天(n 为自然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该日为自然月度 15 号且为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如果该日为自然月度 15 号且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自动根据委托人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转化成 A 类信托单位\C 类信托单位。A 类、B 类、C 类、D 类信托单位不能相互转换。前述“基准日”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
八、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x信托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1)金融同业存款;(2)期限在 3 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期限 1 年以内的债券回购;(5)货币市场基金;(6)期限 6 个月
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7)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期限在 6 个月以
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期限 6 个月以内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9)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信托计划;(10)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九、投资限制
1、如果信托计划的资金用于向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则必须要求该企业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要与受托人有较为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投资比例的限制如下:“运作计划”运用于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 30%;“运作计划”向同一个企业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流动资产的 30%。所有贷款的期限均不得超过 6 个月。
2、投资比例的限制如下:“运作计划”对其它信托计划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 40%(所投资的其他信托计划剩余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不在此列)。标的信托计划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 年。严格禁止对于不能明确兑付资金来源的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3、如果信托计划买入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则必须对该银行的资质进行严格要求,并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对该银行的授信额度。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4、在本信托计划运作的开始阶段,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上述三种投资工具。如果受托人拟进行投资,则必须向所有委托人进行公示(可采取公司网站公告等形式),并必须向监管部门进行公告。
5、“运作计划”投资于上述三种投资工具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规模的 40%。
十、信托资产的估值方法
(一)本信托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该方法是一种直线法。
假如信托计划买入一种非现金资产(包括短期债券或票据、其它信托计划或者其它资产包),买入时付出的成本为 X,预期投资到期时获得的收入为 Y,投资期限为 N 天,那么该资产每天所产生的收益=(Y-X)/N。本信托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信托资产净值。本信托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信托持有的短期债券或票据以买入成本列示,按上述直线方法每日计提收益;
(2) 信托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信托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信托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每日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单位净收益”进行计算;
(5) 信托持有的其它非现金资产的每日收益均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算。
(二)待摊风险资产盈亏的摊销
x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资产变现后(A/B 类信托单位、C/D 类信托单位、E/F 类信托单位和 In 类信托单位分别独立计算),如当日变现累计所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绝对值折成的每万份收益超过当日信托计划总的每万份收益(不包含当日信托资产变现产生的累计盈利或者亏损)的 5%(含),则变现产生的累计盈利或者累计亏损实行向后摊销的方式,计入待摊风险资产盈亏中。如果该笔变现资产的剩余期限不足 90 天,则该笔资产变现当日后的实际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至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摊销从变现当日起);如果该笔变现资产的实际剩余天数超过 90 天(含),则在盈利或者亏损产生当日后的 90 天内平均摊销至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摊销从变现当日起)。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线路损坏等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资产价值时。
对于上述情形 2,受托人对于投资者 T-1 日在全额退出申请状态下,于 T 日只划付本金和除 T-1 日的收益部分,T-1 日的收益部分在估值恢复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一、收益率评价指标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评价采用十四个重要的指标:
(1)每万份 A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B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C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D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
/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E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F 类信托单位收益
(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万份 In 类信托单位收益(元/万份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按照
1.00 元计算。该指标需要每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将信托计划投资组合中各部分资产按照摊余成本法所计算出的当日收益进行加总,减去应该扣除的信托费用,包括当日的信托报酬(超额收益信托报酬除外)和其它费用等,得到当日的净收益。A/B 类信托单位、C/D 类信托单位、E/F 类信托单位和 In 类信托单位按照对应的资产分别计算各自净收益。
(2)当日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① 当日每万份 A 类信托单位收益=[A 类及 B 类信托单位当日净收益÷(当日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日 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当日每万份B 类信托单位收益=当日每万份A 类信托单位收益 – 当日B 类信托单位的服务费÷当日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② 当日每万份 C 类信托单位收益=(K-M)÷(当日 C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日 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当日每万份 D 类信托单位收益=(K-M)÷(当日 C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日 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在上述公式中,K 为 C 类、D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M 为每日 C/D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③ 当日每万份 E 类信托单位收益=(K-M)÷(当日 E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日 F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当日每万份F 类信托单位收益=当日每万份E 类信托单位收益 – 当日F 类信托单位的服务费÷当日F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在上述公式中,K 为 E 类、F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M 为每日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④当日每万份 In 类信托单位收益=(K-M)÷当日 In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
在上述公式中,K 为 In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M 为每日 In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⑤每天计算的“每万份 A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B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C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D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E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F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In 类信托单位收益”采取去尾的方式小数点后保留 4 位并进行准确记录;
其中,A 类、C 类、D 类、E 类、In 类信托单位的服务费费率为每年 0%,B 类、F 类信托单位的服务费费率以受托人与其他推介机构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并在 B 类、F 类信托单位的每日收益中扣除,计算方法如下:
H=E×1 元/份×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服务费
E 为上一日 B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上一日 F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服务费按照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或者季度末,按月或季度支付(具体由受托人选择确定)给其它推介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特别提示:委托人通过其他推介机构推介认购的 B 类/F 类信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服务费。
(3)信托计划“A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B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C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D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F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In 类信托单位 7 日年化收益率”,即将 A 类、B 类、 C 类、D 类、E 类、F 类、In 类信托单位最近 7 天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进行几何平均,得到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F 类、In 类信托单位 7 天平均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再把它折算为年收益率,以便于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或者银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十二、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费用及信托报酬
(一)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之和;
2、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进行货币市场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二)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计划财产承
担:
1、信托报酬;
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信托计划营销;
5、信息披露费用;
6、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手续费、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等中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等费用;
9、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三)信托报酬
1、本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和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
2、本信托固定信托报酬按每日受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 元/份×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 E 为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固定信托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或者季度末,按月或季度支付(具体由受托人选择确定)。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浮动信托报酬按日计提,就 C/D 类、E/F 类、In 类信托单位分别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C/D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每日 C/D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M=xxx{[K – (当日 C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日 D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N÷当年天数]×S,0}在上述公式中:
N 为 C/D 类信托单位对应业绩基准线(年化收益率),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
K 为 C 类、D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
S 为 C/D 类信托单位对应浮动报酬比例,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0%];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2)E/F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每日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M=xxx{[K –(当日 E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日 F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N÷当年天数]×S,0}
在上述公式中:
N 为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业绩基准线(年化收益率),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
K 为 E/F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
S 为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浮动报酬比例,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0%];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3)In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每日 In 类信托单位对应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 M=xxx{[K – 当日 In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 1 元×N÷当年天数]×S,0}
在上述公式中:
N 为 In 类信托单位对应业绩基准线(年化收益率),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
K 为 In 类信托单位每日净收益(浮动信托报酬扣除前);
S 为 In 类信托单位对应浮动报酬比例,具体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但应当调整范围不超过[0%,100%];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4)浮动信托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或者季度末,按月或季度支付(具体由受托人选择确定)。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
受托人有权于 E/F 类信托单位退出之日计算并收取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
《“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等于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上载明的 E/F 类信托单位收益比较基准以上的信托收益,最低为 0 元,即:
《“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 xxx(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之和 - 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中载明的 E/F 类信托单位收益比较基准×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中载明的 E/F 类信托单位申购金额×投资天数÷当年天数,0)。
5、信托报酬的特殊约定
固定信托报酬的最低值为零,若因受益人退出本信托等原因造成本信托项下未分配收益为负数时,则受托人有权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承担。
(四)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由于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除上述两款其他费用,在该等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据实支付。
(五)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
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三、信托利益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来源
主要来源于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收益和买卖差价。
(二)信托计划资金收益的计算方式
委托人的投资收益根据每日记录的“每万份 A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B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C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D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E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F 类信托单位收益”、“每万份 In 类信托单位收益”和委托人的投资额度以及投资天数进行加总计算,精度为 0.01 元。特别的,《“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退出之日受托人有权收取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届时,委托人退出《“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所获取的现金等于按前述方式计算所得的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 E/F 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之和扣除受托人收取的该《“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项下超额收益信托报酬。
(三)信托利益的分配
委托人的全部投资收益在其全部退出该信托计划时结算,并与其委托本金一并提取。
十四、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各期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运作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全部信托资金进行统一运作、管理和核算。委托人知悉受托人的这一管理方式,并予以认可。
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二)内部管理机构 1、信托资金操作部门
信托资金操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操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操作和管理过程;(2)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资金拨付等向信托资金托管部发布指令;(3)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
2、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专户;(2)执行信托执行经理的指令;(3)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4)根据信托文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5)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6)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7)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8)提供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并递交理财服务中心;(9)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总经理室报告。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互相兼职,两个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受托人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3、财富管理总部
财富管理总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1)定期根据信托资金运用及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2)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五、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1、利率风险: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托资产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比如短期债券缺乏和票据市场参与者范围较窄,导致流动性较差;后者则是信托资产可能存在变现障碍,比如将信托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以后,将导致该部分信托资产流动性的丧失。
3、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信托收益,产生风险。
4、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运作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申购、退出等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开户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
另外由于本信托的特殊性,在本信托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1、大额退出风险:本信托是开放式信托,信托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信托份额的加入与退出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退出而导致受托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信托退出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信托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退出风险: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退出,并导致受托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委托人在退出信托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3、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风险:受托人有权收取浮动信托报酬,受益人同意浮动信托报酬项下的业绩基准线(年化收益率)、浮动报酬比例等数值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确定;且鉴于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受托人有权按照假定每日均为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并收取浮动信托报酬。
4、受托人超额收益信托报酬风险:本信托项下受托人有权于 E/F 类信托单位退出之日收取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超额收益信托报酬(等于 E/F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现金丰利”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上载明的收益比较基准以上的信托收益,最低为 0 元)。这里所提及的收益比较基准在受托人收取超额收益信托报酬时,是受益人持有 E 类、F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上限;另外,收益比较基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利率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利率趋势的研究,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地缩短投资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地加大投资组合的久期等。但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都不得超过 270 天。如遇特殊情况,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都不得不超过 270 天,应在 1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政策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密切跟踪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并结合债券市场走势和
资金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投资组合。 3、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合理地安排投资组合,并利用数量工具对委托人的预期现金流进行测算,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如果受托人很快会有其它信托计划发行,相当一部分的委托人可能会提出资金购买其它信托计划,那么就尽可能地提前将非现金资产变现,以应对委托人的需求。
如果出现委托人连续大额退出而来不及将资产变现的情况,受托人可以用自有资金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即将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一部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转让给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4、信用风险的控制
x信托在货币市场进行常规的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对家的资信状况和交易额度等进行限制。在进行短期贷款、买入其它短期信托计划等运作时必须遵守本信托计划第九条的有关投资限制。
(三)差错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包括数据传输差错、系统故障差错等,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受托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估值错误,受托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受托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关联交易的可能情形和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可能的情形
1、 运作计划从第三方处受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的情形;
2、 运作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它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定价原则
1、针对上述第 2 种可能的关联交易情形,受让价格以与第三方所协商的价格为依据,但该价格所对应的持有到期的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样剩余天数的短期债券或票据的市场收益率;
2、对于其它可能的关联交易情形,定价的原则参照以上内容,前提是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交易比例
1、针对上述第 1 种可能的关联交易情形,交易比例必须遵守本计划第九条第 2 款之规定;
2、针对上述第 2 种可能的关联交易情形,交易金额占信托总规模的比例均不得超过 40%。
十七、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 20 份(含)或
者资产净值小于 500 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如果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特别指令,受托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期的信托计划;如果没有触发上述 20 份合同或者 500 万元的条件,则该期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和审计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归属受益人。
十八、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 亿元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经营范围: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十九、信托计划推介机构的名称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其他推介机构。如有新增其他推介机构受托人应及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十、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受托人指派xxx担任信托计划的执行经理。
执行经理履历
xxx:女,1980 年生,本科。2002 年 7 月毕业于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曾担任“债券投资组合”系列(三)、(四)、(五)信托计划、上投“衡信”系列湘电股权受益权信托计划、“莱宝高科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兴业银行股权受益权投资信托计划”、“兴业银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莱钢股份短期融资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华能集团信贷资产转让单一资金信托、华能国际信托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上海电力信托贷款项目单一资金、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州农商行股权受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航天机电股权受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等项目的信托经理。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但应于更换【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披露。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