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一种至👉三种为《关于印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20〕73 号)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60种,其中第1种至第3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轻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注 1)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注 2)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 O-3)(注 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注 3)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注 3)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注 2)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较轻急性心肌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
轻度疾病. 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轻度疾病. 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 保),本合同继续有效; 不再承担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时选择投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6.1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基本保险金额;
(2) 现金价值;
(3) 累计已交保险费13。 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 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豁免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终止,即我们不再承担“身故 六次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 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轻度疾病. 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
轻度疾病. 指符合本附加合同附表二定义的四十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