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事件及处理. 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 本合同项下所质押的存单存在所有权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被依法止付、开立存款证明或依法冻结等情形;
(2) 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存单;
(4)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存单;
(5) 发生质押存单凭证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7) 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 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 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6) 行使质权;
(7) 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违约事件及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违约事件及处理. 10.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应还款项发生逾期。
(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 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6)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在放款后一个月内或第一期还款之前无法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7) 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 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8) 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 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0) 乙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1) 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2) 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应还款项义务的。
(13)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4) 与乙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10.2 一旦发生本条第十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 调整、取消或中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或贷款的有效期限。
(2) 宣布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贷款。
(3) 若贷款发生逾期,甲方享有自主催收权利,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对乙方进行催收,包括向乙方发送个人贷款还款提醒通知、逾期还款通知、进行电话催收、聘用第三方代理人催收、授权委托合作方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或通过公众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前述催收措施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扣款,以清偿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违约事件及处理. 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 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3) 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4) 发生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5) 抵押物为房屋的,抵押人在知悉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房屋被拆迁,抵押人违反第三条约定的;
(6) 抵押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8) 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要求抵押人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 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 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 行使抵押权;
(8) 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违约事件及处理. 12.1 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
(3)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4)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没有被贷款人豁免或者在贷款人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5) 发生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和/或抵押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另行提供担保的;
(6) 抵押人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贷款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物;
(8)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贷款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
(9) 发生质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0)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或其在第三方的债务出现逾期,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拒绝的;
(11)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存在其与贷款人或者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2) 如抵押物为房地产,借款人、抵押人在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13)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失联、失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 被宣告失踪的。
(1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权利负担的;
(15) 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12.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并追究借款人相应法律责任:
(1) 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调降授信额度及/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4)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 息;
(5) 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6)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 无须通知借款人而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债务。该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差损失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若该等扣收导致该等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的增加,或者导致该等账户不足支付第三人的任何债务或费用、税款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与后果概由借款人承担。扣收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8) 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9) 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质物行使质权;
(10)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无需通知或另行取得保证人授权而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
(11) 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如有)或者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并认可,如发生上述第
12.1 款中第(1)、(6)、(7)、(10)、(11)、(13)、(14)之任一情形,将可能实质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违背本合同订立基础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发生根本性违约事件时,除贷款人有权实施第 12.2 款约定的措施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赔偿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发放融资及其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费用[若有])。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 在🎧合同期内, 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一) 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任一声明和保证;
违约事件及处理. 约定:“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 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 发生本合同
违约事件及处理. 第 1 款(违约事件)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违约:
(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己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己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债务人或抵押人不能按主合同的规定偿还其所承担的到期债务的或任何欠款的;或债务人违反或未履行主合同的各项义务的。
(2)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
违约事件及处理. 8.1 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
(3)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4)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 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作出的任何承诺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没有被贷款人豁免或者在贷款人指定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
(5) 发生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另行提供担保的;
(6) 抵押人(如适用)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贷款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 出质人(如适用)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物;
(8) 出质人(如适用)以任何方式妨碍贷款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物;
(9) 发生质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0)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或其在第三方的债务出现逾期,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借款人拒绝的;
(11)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存在其与贷款人或者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它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12) 如抵押物为房地产,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在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13) 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失联、失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的。
(1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如适用)未经贷款 人书面同意,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 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权利负担的;
(15) 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保证人(如适用)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
8.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并追究借款人相应法律责任:
(1) 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调降授信额度及/或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并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 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4)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
(5) 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6)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 无须通知借款人而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债务。该等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差损失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若该等扣收导致该等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的增加,或者导致该等账户不足支付第三人的任何债务或费用、税款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与后果概由借款人承担。扣收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8) 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9) 依法及依本合同约定对质物行使质权;
(10) 要求保证人(如适用)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无需通知或另行取得保证人授权而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和/或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差损失概由保证人自行承担责任。
(11) 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如有)或者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并认可,如发生上述第 8.1 款中第(1)、(6)、(7)、(10)、(11)、(13)、(14)之任一情形,将可能实质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的担保能力、或违背本合同订立基础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质人(如适用)和/或保证人(如适用)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发生根本性违约事件时,除贷款人有权实施第 8.2 款约定的措施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如适用)、出
违约事件及处理. 1、 被授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 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还款项发生逾期。
(2) 被授信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被授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 被授信人向授信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被授信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 被授信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6)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在放款后一个月内或第一期还款之前无法提供符合授信人要求的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7) 被授信人违反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8) 被授信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被授信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授信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 被授信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0) 被授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被授信人履行偿还应还款项义务的。
(11) 被授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授信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2) 与被授信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2、 一旦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 调整、取消或中止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调整额度的有效期限,或调整提款期。
(2) 宣布被授信人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授信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3) 若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发生逾期,授信人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对被授信人进行催收,包括向被授信人发送个人贷款还款提醒通知、逾期还款通知、进行电话催收、聘用第三方代理人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前述催收措施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均由被授信人承担。
(4) 有权直接从被授信人账户上扣款,以清偿被授信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借据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人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被授信人的同意。
(5) 授信人有权将被授信人预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或其他能触达被授信人的联系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息、征信及资产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等)用于授信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债务催收。授信人委托的第三方将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6) 授信人依法及依据本合同及借款借据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