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送达 样本条款

通知及送达. 12.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12.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要求: (1)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的第五日; (2)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 (3) 如以传真形式,则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4) 如以电子邮件形式,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通知及送达. 1. 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通知及送达. 1、 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的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的,至迟应在信托 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2、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其他同名账户作为新信托利益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还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办理如下手续。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在受托人确认后生效。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 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通知及送达. 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按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传真送达,该地址为双方确认适用于因本协议产生一切争议或诉讼仲裁的司法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传真发送均视为送达。 2、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通知及送达. ‌ 19.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付清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 19.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 (1) 如以付清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则在投寄日之次日; (2)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 (3) 如以传真发出,则在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4)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9.3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19.4 本协议双方的指定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如下:甲方指定联系人: 陈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 00 号中水大厦 0 层 邮编:100032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8067463 乙方指定联系人:张建英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000 号 00 区 00 号楼邮编:100160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3959999 19.5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指定联系人,均应在变更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他方如未接到变更通知,则按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应视为送达。
通知及送达. 双方的所有联系双方确认以派员、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者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双方在本合同签名盖章页的地址为准。 任何一方的通信地址及联系人如发生变化,至少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通讯地址、联系人自寄出特快专递或信函后七日,视为送达。
通知及送达. 1) 本协议首部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双方的送达方式,双方任何通知或文件均应通过前述方式进行送达,通过前述方式送达的文件为有效送达。 2) 若任何一方需变更送达信息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送达信息变更方承担。 3) 本协议项下相关通知或文件,双方均可适用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电子送达的除外)。双方沟通中,以电子邮件、微信、论坛发帖等书面方式进行通知,视为有效。
通知及送达. 19.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列明的双方地址,该地址为本协议双方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19.2 所有在本协议项下所发出或送达的每一项通知或要求,应在下述时间被视作被通知方或被送达方已收到有关通知: (1)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的四天; (2)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 (3) 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 (4)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 19.3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任何法律允许的其他通讯方式。 19.4 本协议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变更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因此导致通知、信函、协议、法律文书及其他各类文件无法送达的,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通知及送达. 所有在本合同项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合同有关方。
通知及送达. ‌ 20.1 所有在本协议下需要发出或送达的通知、要求均须以书面作出,并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递的方式发至本协议有关方的下列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 致甲方: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1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收件人:梁晶 传真:00-000-00000000 致乙方: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鲗鱼涌华兰路00号华兰中心1601-04室收件人:陈洁琼 传真:00-000-00000000 致丙方:才智商店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1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收件人:梁晶 传真:00-000-00000000 (i) 如以预缴邮资的特快专递寄发,投寄当日后的4天; (ii) 如由专人送递,则在送达时; (iii) 如以传真发出,传真机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或 (iv) 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发件人电脑记录发送完毕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