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與文件送達. 23.4.1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雙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23.4.2 除經事前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甲乙雙方應受送達地址如下:甲方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 乙方地址:○○○○○○○○○○○○
通知與文件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雙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除經事前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甲乙雙方應受送達地址如下:
1. 甲方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1 號
2. 乙方地址:○○ 當事人之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21.4.1 條以書面通知對方;若未通知者,視為原地址未變更,任一方依原地址送達時,生送達之效力。
通知與文件送達. 20.4.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正體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經事前書面通知變更地址者外,雙方接受通知與送達地址應以下列所示者為準:
1. 甲方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東北區
2. 乙方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66 號 4 樓
20.4.2 甲乙雙方之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20.4.1 條以書面通知對方;若未通知者,視為原地址未變更,任一方依原地址送達時,生送達之效力。
20.4.3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據所載之日期,視為送達。
20.4.4 雙方同意各授權指派一人為專案代表人,代表各方發出或收受各項通知或其他文件。
通知與文件送達. 22.5.1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甲乙雙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22.5.2 除經事前書面通知地址變更者外,甲乙雙方應受送達地址如下:甲方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0 號 0 樓東北區 乙方地址:○○
22.5.3 甲乙雙方之任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22.5.1 條以書面通知對方;若未通知者,視為原地址未變更,任一方依原地址送達時,生送達之效力。
22.5.4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據所載之日期,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