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1、 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1、 估值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集合计划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集合计划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财产公允 价值时,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 参与金额/参与资金:指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交付的委托金额/资金(未扣除参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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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69万亿元。2022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80.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事業契約書(案) を修正しました。

  • 交易信息栏 理财产品名称 【】

  • 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韩国消防器具制作所、厦门信英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基于各方共同建立的友好合作基础,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本协议仅为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 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品种 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所在类别 第三类企业 主承销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20】SCP629号 接受注册时间 2020年11月12日 完成备案时间(如有) / 注册金额 25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3亿元 期限 1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