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 方 的 關 係 样本条款

雙 方 的 關 係. 獲 許 可 人 只 以 獲 許 可 人 的 身 份 簽 訂 本 協 議 。 本 協 議 內 容 不 構 成 署長 / 政 府 與 獲 許 可 人 之 間 的 僱 傭 合 約 、 代 理 人 或 合 夥 人 關 係 、 業主與承租人關係或聯營關係。
雙 方 的 關 係. 48 .1 承 辦 商 只 以 獨 立 承 辦 商 的 身 分 與 政 府 訂 立 合 約 。 合 約 內 容 不 構 成 政 府 與 承辦 商 之 間 的 僱 傭 合 約 、 代 理 人 或 合 夥 人 關 係 、 業 主 與 承 租 人 的 關 係 或 政 府與 承 辦 商 或 政 府 代 表 與 承 辦 商 的 合 資 計 劃 。 48 .2 除 非 合 約 另 有 明 文 規 定 , 否 則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獲 授 權 以 對 方 名 義 或 代 表 對 方行 事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約 束 對 方 。
雙 方 的 關 係. 獲 許 可 人 只 以 獲 許 可 人 的 身 分 簽 訂 本 協 議 。 本 協 議 內 容 不 構 成 政 府與 獲 許 可 人 之 間 的 僱 傭 合 約 、 代 理 人 或 合 夥 人 關 係 、 業 主 與 承 租 人關 係 或 聯 營 關 係 。
雙 方 的 關 係. ( a ) 本 協 議 的 內 容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解 釋 為 雙 方 構 成 合 夥 人 關 係 。
雙 方 的 關 係. 承 辦 商 只 以 獨 立 承 辦 商 的 身 分 與 政 府 訂 立 合 約 。 合 約 內 容 不 構 成 政 府 與 承辦 商 之 間 的 僱 傭 合 約 、 代 理 人 或 合 夥 人 關 係 、 業 主 與 承 租 人 的 關 係 或 政 府與 承 辦 商 或 政 府 代 表 與 承 辦 商 的 合 資 計 劃 。

Related to 雙 方 的 關 係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风险承担 1.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以前由乙方承担,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以后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的,不影响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 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如货物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于 天内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交货。 5. 由甲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则甲方不能免除给付货款的义务。

  • 款项支付 1、 服务成果交付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2、 允许并鼓励乙方提供电子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 招标范围 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详细技术规范及报价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