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样本条款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供水集团、控股股东母公司南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海城建投已出具说明,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重组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购买的资产符合科创板定位,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 应,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本人原则同意本次交易,将在确保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组,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莉女士认为本次重组是公司围绕主营业务所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产业逻辑清晰,协同效应显著,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冉盛盛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实际控制人郭昌玮已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江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君正科技出具书面声明,杜江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意见为:“本人/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针对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已出具确认函:“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新集团承诺,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无任何减持星湖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中及自星湖科技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星湖科技股份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人无任何减持星湖科技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中及自星湖科技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拟减持星湖科技股份的,本人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并且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予以表决。 同时,公司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将 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交易正式方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纪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楼永良出具《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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