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样本条款

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6.3 款、第 27.3 款、第 28.3 款专项批准事项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项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7.2 款约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项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生事项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6.2 款、第 27.2 款、第 28.2 款约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留存。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6.1 款、第 27.1 款、第 28.1 款和第 29.1 款约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设计顾问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项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项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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