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样本条款

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2) 以下事件为专项计划终止事件,如发生以下第 1)至 3)项任一事件的,专项计划于该等任一事件发生之日终止;如发生以下第 4)至 6)项任一事件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有权宣布专项计划终止,专项计划自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宣布的专项计划终止之日终止;如发生以下第 7)项情形的,由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1)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 2) 完成处分分配的; 3) 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一致同意专项计划终止的(且无需召集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4) 发生火灾、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政府征收等),使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5) 由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6) 当基金管理人(代表基础设施基金)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发生应终止专项计划的事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决定终止专项计划; 7)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专项计划终止事由。
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专项计划不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解散、被撤销、破产、清算或计划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继任主体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计划管理人承担并享有标准条款的相应权利义务。 (2) 专项计划于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终止: 1) 本基金终止; 2) 在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含该日)的150个工作日内尚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公司的100%的股权; 3) 在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含该日)的100个工作日内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4)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5)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专项计划; 6) 法定到期日届至; 7) 由于中国法律的修改或变更导致继续进行专项计划将成为不合法; 8) 中国法律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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