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指标 样本条款
业绩承诺指标. 1) 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北京国管、天津融衡、北创投、京国发(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人”)。
2) 经各方协商,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以此类推。
3) 补偿义务人承诺,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业绩承诺指标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所预测的标的公司同期扣非归母净利润预测数及专项财政补贴(税后)之和为准。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若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业绩承诺指标,补偿义务人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依据天健兴业出具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天兴评报字(2021)第 2104 号 《评估报告》,标的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业绩承诺指标如下表中最后一行的“业绩承诺指标”所示:
业绩承诺指标. 以东洲评估出具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0]第 0839 号)载明的归母净利润测算数据为基础,东浩 实业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海外服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实现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8,326.90 万元、43,941.49 万元、50,333.29 万元,同时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3,841.90 万元、39,456.49万元、45,848.29 万元。 东洲评估的归母净利润测算数据如下: 项目\年份 2020E 2021E 2022E 2023E 2024E 2025E 2026E 2027 年及以 后
业绩承诺指标. 根据《凌久电气评估报告》,2022 年至 2025 年业绩承诺资产的预测收入分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无形资产相关收入 10,033.17 11,238.20 12,097.49 12,702.37 分成率 1.31% 1.15% 0.82% 0.49% 收入分成 131.64 129.01 99.20 62.50 补偿义务人确认,如交割日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则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实现的承诺收入分成分别不低于 131.64 万元、129.01 万元、 99.20 万元;如交割日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则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3年、2024 年、2025 年实现的承诺收入分成分别不低于 129.01 万元、99.20 万元、62.50万元。
业绩承诺指标. (1) 经各方协商,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若本次交易于 2023 年实施完毕,该三年为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以此类推。
(2) 依据标的公司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 2104 号),乙方承诺, 标的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的实际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数不低于下表第一 行所列数据,且标的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的实际实现归母净利润数不低于下表第三行所列数据: 扣非归母净利润数 ① 42,383.83 48,779.42 56,284.15 63,108.41 专项财政补贴(税后) ② 3,109.50 3,109.50 3,109.50 3,109.50 归母净利润数 ③=①+② 45,493.33 51,888.92 59,393.65 66,217.91
业绩承诺指标. 以东洲评估出具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0]第 0839 号)载明的归母净利润测算数据为基础,东浩实业 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海外服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3,940.91 万元、39,456.49 万元、45,848.29 万元。 强生控股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外服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以确定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
业绩承诺指标.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进行业绩补偿测算对象为标的股权对应的北京外企的业绩承诺指标,所涉及的会计年度应根据第 2 条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