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个人账户价值. 当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个个人账户时,除非特别声明,本合同所称个人账户价值为该被保险人名下所有个人账户的价值总和。
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个人账户价值为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我们可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变。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 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 合同解除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管理费。若有保单持续奖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的金额等额增加。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上月结算利率及终止日在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4.4
个人账户价值. 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而且提取后个人 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个人账户价值. 5.1 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 本条款 5.2 规定的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计入个人账户。 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本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将每个保单年度给您寄送一次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的具体信息。 5.2
个人账户价值. 您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利率(释义九)计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 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的最低保证利率(释义十)计算并累积。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