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价值 样本条款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保单持续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当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个个人账户时,除非特别声明,本合同所称个人账户价值为该被保险人名下所有个人账户的价值总和。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 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3)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并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 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 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个人账户价值为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入对应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进入该投资组合的金额等额增加;
2. 本公司结算投资组合收益后,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该投资组合收益等额增加;
3. 投保人进行投资组合转入(或转出)时,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该投资组合转入(或转出)的金额等额增加(或减少);
4.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账户价值的情形,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等值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我们可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变。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 若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人民币 1000 元,则我们有权按 10.3 合同解除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 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管理费。若有保单持续奖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的金额等额增加。
3.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4.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上月结算利率及终止日在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 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而且提取后个人 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您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将计入个人账户。我们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及此后保险单生效日的每月对应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用及保障成本。若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大于该月总天数,则我们在该月的最后一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用及保障成本。 在本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随着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险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个人账户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