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义务 样本条款
主要义务. (一) 甲方对于其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主要义务. 4.2.1 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出租、出售、出借、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乙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乙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本协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2 乙方应完全了解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甲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非甲方过错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乙方应自行通过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乙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需同时遵守。
4.2.3 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下载手机银行应直接登录甲方手机银行下载地址(xxxxx.xxxx.xxx),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借记卡应直接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95580”,信用卡应直接拨打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4.2.4 乙方必须保证其用于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乙方拒绝提供或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交易情况,以甲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
4.2.5 乙方利用电子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相关协议。乙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
4.2.6 乙方不得攻击、损坏甲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甲方名誉,不得恶意操作损害甲方利益,若乙方违反上述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4.2.7 乙方利用甲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甲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2.8 乙方在开通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时,应当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义务. 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对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的管理要求,甲方承担带泵罐车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定点卸液的监控主体责任。
2、 甲方应当就规范带泵罐车卸液点设置、定点卸液控制和监控等管理工作,制定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以正式书面文件提交给乙方备案。
3、 甲方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信息,以正式书面文件提交给乙方备案。
4、 甲方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xxx.xxxxx.xxx),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5、 甲方在“平台”上进行注册时,除申请登录密码外,还需向乙方申购U 盾。甲方必须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予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在“平台”上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6、 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平台”服务。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7、 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应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注册和变更,本单位带泵罐车使用信息的上传和变更,管理本单位带泵罐车卸液点的设置、应急卸液信息的
9、 甲方在“平台”上完成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定期通过“平台”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实施细则》(试行稿)等)要求甲方。
10、 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送违法的、与“平台”操作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平台”系统的正常进行。
11、 甲方应对其在“平台”上发出的所有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12、 甲方在“平台”上发出的指令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 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13、 在“平台”故障期间,甲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的监控管理。
14、 由于甲方管理和监控不善造成在“平台”上运行的带泵罐车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
15、 甲方承诺本单位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及具备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的能力。
主要义务. (一) 乙方办理网上银行开户、关闭账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主要义务. 1. 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网上仓储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 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3. 乙方应对甲方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4.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网上仓储服务,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5. 乙方有义务保证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如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应立即提供线下仓储服务。同时,应尽快恢复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运行;
6. 乙方有义务通过网站及各种平台及时、准确公布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7. 乙方提供 1 年以内的在线数据查询,甲方如有其它需求,需提交证明材料上门查询。
主要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平台”软件的使用特许权、功能设计、系统架构设计、系统开发、运行环境的搭建、系统部署的测试、甲方基础数据配置等。
2、 乙方应负责为甲方在“平台”上配置相应的功能权限,对甲方带泵罐车卸液点和应急保障卸液点开通信息的反馈,对甲方带泵罐车的应急卸液、违规卸液信息以及带泵罐车解锁信息的反馈等服务。
3、 乙方在“平台”上完成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定期通过“平台”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实施细则》(试行稿)等)要求。
4、 乙方负责“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的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等服务。
5、 在“平台”故障期间,乙方负责向甲方发送带泵罐车全网开放的信息。
主要义务. (一)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开通、销户、修改资料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主要义务. 3.2.1 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 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乙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 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3.2.2 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每日累计交易金额、每日累计交易笔数、年累计交易金额等限额,并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渠道对外公告。
3.2.3 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证书管理工具查询UK数字证书有效期,并可在UK数字证书到期前通过网上银行或甲方网点柜面申请证书延期,如果因乙方未及时进行证书延期申请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2.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经乙方同意或授权的;
(2)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2.5 乙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临时账户挂失手续(挂失有效期分为5天和永久两种),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乙方因遗失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有效期为5天的临时挂失,有效期内未办理后续处理,系统在5天后对账户自动解除挂失状态。有效期为永久的临时挂失,未办理后续处理,挂失状态永久有效。有效期从客户办理挂失手续当日起算。
3.2.6 甲方从第三方获取的、并于甲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系统展示的金融资讯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
3.2.7 甲方有权对提供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甲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3.2.8 甲方可根据乙方正常合理需求或临时需求,结合账户风险情况等动态调整电子渠道交易限额、交易笔数、验证方式等。
3.2.9 为向乙方提供服务并确保乙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账号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基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需要,至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关系终止之日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包括手机号码、身份信息、银行卡号、职业、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开通用途),并验证银行卡密码。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乙方信息。如果乙方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可能无法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或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的对应服务。甲方仅在乙方开通电子银行服务、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时限内保留乙方的个人信息。在乙方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期间,有权行使修改、更新、删除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未尽事宜,我行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隐私政策》的相关条款处理。乙方可以登录手机银行客户端在“我的-设置-安全中心”中或到网点柜面,查阅、修改、删除基本信息,在乙方注销了甲方电子银行账号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如乙方需要撤回甲方收集个人信息授权,可以通过注销手机银行的方式,撤回甲方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全部授权,乙方可登录手机银行后,点击“我的-设置-注销手机银行”,进行注销手机银行操作,或自主要求通过甲方网点柜面等渠道注销电子银行。甲方将尽力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性,但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在互联网行业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无法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乙方接入甲方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甲方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问题。请乙方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乙方信息的安全性。
主要义务. 1. 甲方办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不得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甲方可拨打客服电话:0000-00000000(商务)、0512-58387586(客服中心)、0512-56311592(财务结 算);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QQ 群: 235401092、182852557、453947328、865741779、 837731686、603577651、928694686。
2. 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网上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前款所述网站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通过“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时,还应遵循仓储费用结算规则。
3.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不得通过网上服务渠道发送违法的、与“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通过网络攻击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或从事其他危害乙方“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安全、稳定的行为。
5. 如甲方的数字证书及密码发生遗失、盗用、遗忘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网上服务进行终止,甲方应及时电话提醒乙方挂失或终止网上服务,乙方接到电话后办理口头挂失或终止手续;但甲方的正式挂失或终止指令,应在 2 个小时内通过甲方备案的联系方式向乙方确认,否则,口头挂失或终止手续自动失效。对于甲方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正式挂失或终止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应经常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如发现其账户变动与实际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的账户异常情况及其发生的可能原因等。对甲方发出的通知,乙方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7. 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不得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登陆“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破解的密码,开通网上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甲方使用“网上仓储服务平台”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网上仓储服务平台”并收起数字证书。
8. 乙方将及时、准确公布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公司网站、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等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和与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网上仓储平台的服务费用按每年 800 元收取,以实际办理时间开始计算;仓储业务相关的费用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网站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9. 甲方应及时关注乙方公布的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以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开展。
主要义务. 1. 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 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乙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 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 甲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每日累计交易金额、每日累计交易笔数、年累计交易金额等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