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绩效评估 样本条款

事前绩效评估. 1 详见本部分“四、采购项目 技术要求” 2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 绩效自评复核 1 详见本部分“四、采购项目 技术要求” 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 价 1 详见本部分“四、采购项目 技术要求” 注:包组3最高限价为: 1000000 元采购项目需求清单表 1 本采购项目执行以下相关标准: 严格执行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韶关市财政局有关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制定的《工作守则》、《保密承诺书》、《检查人员承诺书》、廉政纪律等各项规定。
事前绩效评估.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采购方根据相关要求,按照一定程序或规范,对总工会的预算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本次服务内容对 2023 年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收集、审核、整理项目材料,从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有效性、投入成本经济性、筹资合规行五个角度对项目事前进行分析,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事前绩效评估. 运用科学、合理的论证方法,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审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拟申请预算安排的支出政策和项目从申报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事前评审,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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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集说明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 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而签署的《南京 江北新区公用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变更和补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 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的《南京江北新区公用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其变更和补充 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指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的专项账户监管人及受托管理人共同签署 的《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及其变更和补充 专项账户、债券专项账户 指 发行人根据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在账户监管人处开立的,用于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的银行存款账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业协会 债券上市交易场所/上交所/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 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余额包销 指 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的规定承销本期债券,发行期届满 后,无论是否出现认购不足和/或任何承销商违约,主承销商均有义务按承销协议的规定将相当于本期债券全部募集款 项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至发行人的指定账户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 公司章程 指 《南京江北新区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区 指 南京市江北新区 化工园、南京化工园 指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 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江北 指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化工园管委会、南京化工园 管委会 指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远古水业 指 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沿江热力 指 南京沿江热力有限公司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项目采购清单(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