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用房是公司经营的需要,定价公允,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是合理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在一城游公司与旅投集团签署《补充协议》之前,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补充协议》,同意一城游公司与旅投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解,我们确信双方合作是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合作共赢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永慈投资、永慈医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是海尔集团公司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承诺的实质性措施,能够解决及避免永慈医院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公允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事项予以认可,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同意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建轲投资,上述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事前认可意见. 1、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对此次关联交易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为防范风险做了有效的预防措施。
3、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提交的相关材料,考虑到中国电子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本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简称“国有资本金”) 16,500 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公司建议就前述国有资本金使用事宜与中电财务签署 《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我们认为本次贷款展期使用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安排和调度的需要,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冯科、蓝庆新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 公司拟与首旅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首旅集团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因此公司与首旅集团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