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的《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与梁耀铭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我们已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认为本次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为程立力先生,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约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材料后,认为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与该非公开发行事项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中国建材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赵新军、肖家祥、蔡国斌、王鲁岩已回避表决;公司与中国建材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建材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出了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公司拟与聚采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与深圳聚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与深圳聚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对关联方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关联交易内容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与聚采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控股股东程立力先生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更新和修订后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已经知悉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浙江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认真、谨慎地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可行,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