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 样本条款

事实情况. 2015 年 11 月,国渝兴邦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GYFL-ZL-HA-20150901),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邦为出租人,租金总额 781404000 元,租赁期限 96 个月。 2015 年 11 月,国渝兴邦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 (2100004232015112471ZR02),国渝兴邦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 HA-20150901)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018 年 12 月,国渝兴邦、大新华、海航控股签署《补充协议》(2019010702),调整了还款计划。
事实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佳沃集团持有发行人 40,065,919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9.9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联想控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佳沃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函:
事实情况. 2015 年 12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签订编号 为“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平安大华汇通委 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 20 亿元,贷款期限为三 年,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止。2015 年 12 月,平安银行 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额抵字 20151218 第 001-2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福顺投资等单位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2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 能如期偿还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委托贷款,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担保方式不变,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 10 亿元,贷款期限为三 年,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止。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等单位签订编号为“ 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能如期偿还 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0915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担保方式不变并新增福顺投资等单位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抵字 20180312 第 001-1 号”《抵押担保合同》, 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0915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编号“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事实情况.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分行与海航控股签订 “
事实情况. 2016 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天海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成立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 简称“GCL 公司”),拟以 60 亿美元价格(连同交易费用约 61 亿美元)收购美国 Ingram Micro (简称“英迈”)100%股权,GCL 公司请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组建银团提供收购贷款。 2016 年 11 月,GCL 公司作为借款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和担保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和担保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 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南分行作为在岸担保代理行, 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作为联合账户管理人和联合牵头安排人,与 28 家质押担保人签订《信贷协议》, 并于 2016 年 12 月向 GCL 公司发放 40 亿美元并购贷款。 2016 年,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 40 亿美元。海航控股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质押存单,存单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海秀支行向海航控股出具的 14.82 亿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存单。 2016 年 11 月,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 40 亿美元。担保为持续性担保,除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协商解除担保外,不因任何临时偿付或临时清偿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满足或解除。质物为海航控股持有的祥鹏航空 531,531,796 元人民币股权。 2016 年,海航控股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协议》,担保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作为借款人,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母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境外担保代理行,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本金金额为 40 亿美元。海航控股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质押存单,存单为农行海口南航支行向海航控股出具的 1.01 亿元人民币的五年期存单。
事实情况. 2018 年 9 月,BLUESKY 7 LEAS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蓝 天公司”)与旅云六号签署了两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飞机租赁合同”),蓝天公司向旅云六号出租两架飞机,包括: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 1862、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 1880。(以下简称“标的飞机”) 2018 年 9 月,旅云六号与首都航空签署了两份《转租合同》(以下简称“飞机转租合同”),旅云六号将标的飞机转租给首都航空。 2018 年 9 月,海航控股向蓝天公司出具《Lessee Guarantee Letter》,约定海航控股对飞机租赁合同项下旅云六号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事实情况. 2016 年 6 月,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新华航空、海航控股签订“
事实情况. 2016 年 12 月,大新华航空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编号为“478 2016- 2016 年 12 月,农村商业银行与大新华航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编号为“4782016-X478-001-00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农村商业银行向大新华航空转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 220,000 万份整优先级信托份额对应的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本金为 220,000 万元整。 2020 年 12 月,农村商业银行与大新华航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农村 商业银行(代表理财资金)签订了编号为“000 0000-X000 001 003 补 0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合同》,大新华航空将“000 0000-X000 001 00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农村商业银行。 2016 年 12 月,海航控股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签订了编号为“478 2016-D478 001 001”《保证合同》,由海航控股承担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为大新华航空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总额,具体金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两年止。 2020 年 12 月,海航控股与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农村商 业银行(代表理财资金)签订编号为“478 2016-D478 001 001 补 01”《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海航控股为大新华航空的债务继续向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合同》约定一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之日两年止。
事实情况. 2017 年 2 月, 农行海口南航支行与中国新华航空签订合同编号为
事实情况. 2016 年 6 月, 农行海口南航支行与新华航空集团签订编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