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 样本条款
事实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佳沃集团持有发行人 40,065,919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29.9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联想控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佳沃集团已出具如下承诺函:
事实情况. 2015 年 12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签订编号 为“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平安大华汇通委 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 20 亿元,贷款期限为三 年,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止。2015 年 12 月,平安银行 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额抵字 20151218 第 001-2 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福顺投资等单位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2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 能如期偿还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1218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 委托贷款,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担保方式不变,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托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向海航机场集团发放委托贷款金额 10 亿元,贷款期限为三 年,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止。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海航机场集团、平安大华汇通等单位签订编号为“ 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由于海航机场集团不能如期偿还 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 20150915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各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其中贷款期限展期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担保方式不变并新增福顺投资等单位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原委托贷款项下的担保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2018 年 3 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与福顺投资签订编号为“平银海分抵字 20180312 第 001-1 号”《抵押担保合同》, 福顺投资以名下新海航大厦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编号“平银海分委贷字20150915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合同》、编号“平银海分展字 20180312 第 001 号《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项下的海航机场集团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事实情况. 2016 年 1 月 22 日,国渝兴柏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20160101),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柏为出租人,租金总额 777,423,837.44 元,租赁期限 96 个月。 2016 年 1 月 25 日国渝兴柏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2100004232016110139ZR02),国渝兴柏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HA- 20160101)项下享有的权利转让给进出口银行。 2018 年 12 月 28 日国渝兴柏、大新华、海航控股签署《补充协议》 (2019010702),调整了还款计划。
事实情况. 2015 年 12 月,国渝兴亚与大新华航空及海航控股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GYFL-ZL-HA-20151102),海航控股与大新华航空为承租人,国渝兴亚为出租人,租金总额 773,285,723.51 元,租赁期限 96 个月。 2015 年 12 月,国渝兴亚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租约转让合同》 (2220004232015112939ZR01),国渝兴亚将其《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GYFL-ZL-
事实情况. 2013 年 7 月,美兰有限与长城国兴分别签订《回租租赁合同》(长金租回租 字(2013)第 0148 号)、《回租买卖合同》(长金租回租买卖字(2013)第 0148-
事实情况. 2007 年 12 月,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2007)进出 银(沪信合)字第 669 号《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669”),进出口银行向扬子江租赁提供不超过 41,800,000 美元和 16,500,000 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 141 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2007 年 12 月,进出口银行与扬子江租赁签订了一份(2007)进出银(沪信
事实情况. 2015 年 4 月 23 日,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了编号为“国租(15) 回字第 201504402 号”《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租赁期限 36 个月,租金总额 563,160,159.22 元。 2018 年 6 月,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海航控股签订编号为“国租(18)保字第 201805101 号”《保证合同》,海航控股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主合同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 年 5 月,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首都航空签订了编号为“国租(18)协字第 201805101 号”《协议书》,由于首都航空未按照编号为“国租(15)回字第 201504402 号”《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违约,双方就上述合同的租金、利率、还款计划进行调整。
事实情况. 2018 年 9 月,BLUESKY 7 LEAS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蓝 天公司”)与旅云六号签署了两份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飞机租赁合同”),蓝天公司向旅云六号出租两架飞机,包括: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 1862、一架制造商序列号为 1880。(以下简称“标的飞机”) 2018 年 9 月,旅云六号与首都航空签署了两份《转租合同》(以下简称“飞机转租合同”),旅云六号将标的飞机转租给首都航空。 2018 年 9 月,海航控股向蓝天公司出具《Lessee Guarantee Letter》,约定海航控股对飞机租赁合同项下旅云六号所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事实情况. 2016 年,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与海航实业、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 业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琼)合字(2016)第 11 号-ZWCZ),协议约定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对海航实业实施债权重组,并由海航实业承担债 务重组成本,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为海航实业重组后的债务担保。 2016 年,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分别与长城资产海口办事处签署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海航集团、海航地产、基础产业为海航实业在《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琼)合字(2016)第 11 号-ZWCZ)的 1,500,000,000 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两年。 2021 年 3 月 24 日,长城资产海南省分公司向基础产业进行债权申报,申报 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 2,341,155,030.84 元。
事实情况. 2019 年 3 月,交银金鹞与金鹏航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 字 20190051-1 号),交银金鹞为出租人,金鹏航空为承租人,租赁期限 4 年,飞 机总价款 20,768,508.85 元,租赁息率为 1-5 年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20%。 同日,海航控股与交银金鹞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交银租赁保字 2019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