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意见 样本条款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3、 招商蛇口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手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购、配售、缴款、验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 4、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5、 自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油集团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该调整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南油集团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调整情况外,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6、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招商蛇口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招商蛇口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 本次交易相关交易协议均已生效;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8、 本次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9、 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泰股份本次发行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有效,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发行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的有关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股票上市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