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意见 样本条款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结论意见.
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交易的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华东重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4、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5、 本次交易拟签署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至交易对方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7、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东重机将新增关联方;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8、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人员安排、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处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东重机就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了该阶段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文件、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10、 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格;
11、 在获得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全部批准与授权并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的有关条件,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股票上市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