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措施 样本条款

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14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对长安航空享有 123,147,192.81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70753166004224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方尚未对债权审查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 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20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44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四)》文件,海通证券对海航基础享有 444,823,977.86 元普通债权,债权编号为 2944808874149478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提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获清偿、提存;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2021 年 9 月 19 日,海南高院出具“(2021)琼破 13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公示及审查情况,海南高院裁定确认《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中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该《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三)》文件,江西金融租赁对祥鹏航空申报债权全部未予确认,债权编号为 221-0627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查确定并经海南高院裁定不予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已不予确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获得法院裁定。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控股按照债权人申报金额的二分之一比例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主要销售区域 兴化股份及兴化化工 延长集团及其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
解决措施. 2021 年 7 月 10 日,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发出《债权异议申请书》,要求确认
解决措施. 2021 年 11 月 23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厦仲裁字 2021058 号”《裁决书》,裁决厦门信托对凤凰有限享有 462,286,798.51 元债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尚未提交法院裁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对于上述债权,海航基础已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金额预留偿债股票资源,预留偿债股票资源可直接用于清偿上述债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所涉未披露担保债权虽未经法院裁定确认,对应的偿债资源已进行预留,相关债权已得到依法处理和安排。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该笔债权系由海航基础非重整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
解决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该案查封资产价值足以覆盖保亭联社等债权人剩余债权金额,如债权人最终采取拍卖执行查封资产的方式获得清偿,则海航地产担保责任自动免除,同时即使海航地产承担担保责任向保亭联社等债权人代偿后也可继续向保亭海航公司追索,查封拍卖上述资产以获得清偿。 根据破产重整管理人出具的说明文件:该笔债权系由海航基础非重整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经破产重整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未披露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通过原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向海航基础让渡转增股票以消除。相关未披露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重大实质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