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样本条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专项情况说明》,兄弟维生素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该项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兄弟维生素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兄弟维生素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整改完成,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意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修正)》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事实上确立了垫资的效力,即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因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施工合同约定不用向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不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垫资施工,并不影响建设单位应承担拨付人工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因此,该案建设单位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使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建设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该项目294名民工工资发放产生影响,故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案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第四条规定:“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
法律分析. 就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相关案件,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出具如下分析意见: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票据纠纷案件作出的(2021)吉民终194 号终审判决,法院已认定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之间没有形成担保关系,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通葡股份不应向大东工贸承担担保责任。 就大东工贸及相关方在南京中院起诉通葡股份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大东工贸及相关方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前述票据纠纷事实一致。因此如在南京中院审理的案件中大东工贸及相关方提交的证据情况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一致,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倾向于认为大东工贸及相关方的上述诉讼请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2、《商业汇票办法》第🖂条3、《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4等法律法规关于票据关系的确认及担保的规定,通葡股份被法院认定为对大东工贸及相关方形成担保关系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