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样本条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分析.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第四条规定:“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递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见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经消除:…(四)由于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因其他事由导致担保事项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相关方向义源铜业支付了 1,300 万元后,吉祥嘉德对义源铜业的债务已实现全额偿还,因此通葡股份对义源铜业、魏爱民、🖂治国的担保责任也相应解除。
法律分析. 就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相关案件,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出具如下分析意见: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票据纠纷案件作出的(2021)吉民终194 号终审判决,法院已认定通葡股份与大东工贸之间没有形成担保关系,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通葡股份不应向大东工贸承担担保责任。 就大东工贸及相关方在南京中院起诉通葡股份承担担保责任一案,大东工贸及相关方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前述票据纠纷事实一致。因此如在南京中院审理的案件中大东工贸及相关方提交的证据情况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一致,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倾向于认为大东工贸及相关方的上述诉讼请求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2、《商业汇票办法》第🖂条3、《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4等法律法规关于票据关系的确认及担保的规定,通葡股份被法院认定为对大东工贸及相关方形成担保关系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分析. 1. 在通葡股份与尹兵、江苏翰讯的纠纷中,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倾向于认为通葡股份基于《和解协议》对江苏翰迅不负有担保、还款责任。 通葡股份委托的代理律师倾向于认为江苏翰迅与通葡股份、吴玉华、陈晓琦、尹兵、高杰及相关方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给予了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上述《和解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在通葡股份与尹兵、江苏翰迅的纠纷中,通葡股份已不再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对通葡股份与南通泓谦的纠纷,通葡股份委托的案件代理律师认为,通葡股份涉及的仅仅是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行为,并无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通葡股份仅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南通泓谦也仅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8规定,通葡股份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过期,南通泓谦已经丧失了诉争票据的票据权利,不能依据《票据法》来行使票据权利,通葡股份无需承担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义务。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事实上确立了垫资的效力,即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因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垫资施工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施工合同约定不用向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外,还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不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垫资施工,并不影响建设单位应承担拨付人工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因此,该案建设单位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使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涉及民工超过200人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标准罚款;建设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大白鲸世界(淳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对该项目294名民工工资发放产生影响,故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涉案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使得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不仅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工资的支付责任,同时赋予建设单位工资支付清偿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不仅要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还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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