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后的合作 样本条款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甲乙双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 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填写媒体名称)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 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贷款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贷款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七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 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交割后的合作. 5.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宁夏法治报》上发布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甲方承担。 5.4.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资产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资产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3 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等对资产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 5.4.4 交割日后,甲方应乙方合理要求,为乙方实现标的资产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甲方不对该类协助和配合能否达到乙方预期负责,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行政性收费和权益负担(含可能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标的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标的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割后的合作. 5.3.1 交割日后,基于甲方原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如知悉与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出现,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需要处置抵押物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甲乙双方应在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交割后的合作. 4.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省级/国家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4.4.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债权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甲 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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