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后的合作 样本条款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可配合乙方采用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后,甲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乙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乙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甲方因向乙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甲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协助乙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甲方无义务再配合乙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甲方协助的除外。由于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交割后的合作. 5.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资产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宁夏法治报上发布标的资产转让公告,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甲方承担。 5.4.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资产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资产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3 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等对资产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 5.4.4 交割日后,甲方应乙方合理要求,为乙方实现标的资产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甲方不对该类协助和配合能否达到乙方预期负责,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行政性收费和权益负担(含可能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标的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标的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割后的合作. 5.3.1 交割日后,基于甲方原债权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如知悉与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出现,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需要处置抵押物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甲乙双方应在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福建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在交割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甲 方承担。
交割后的合作. 4.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省级/国家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4.4.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债权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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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报价要求 1.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投标人所报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的最终优惠价格。

  • 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担当部署 豊橋市 区画整理課(豊橋市役所東館9階)電 話 0532-51-2662 郵便番号 440-8501 所 在 地 豊橋市今橋町1番地 (一般競争入札の参加者の資格)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入札による売出し 該当事項はありません。

  • 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