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 14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将在《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估值最终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估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295.81 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43.00 亿美元)。鉴于中联评估字[2019]第 202 号《估值报告》有效期届满,上市公司委 托中联评估对 GDS 的 100%股权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联评估字 [2019]第 1780 号《估值报告》,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法,GDS 在加期估值基准日 2019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4,500.00 百万美元,比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的估值增加 200.00 百万美元,根据加期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47 折算,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 30,936.15 百万元人民币,比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估值增加 1,355.59 百万元人民币。加 期估值结果仅为验证估值基准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估值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基于上述估值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仍以GDS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日的估值为基础确定本次交易价格。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致宏精密 100%的股权,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通诚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20〕1214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致宏精密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200.78 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17,439.64 万元,评估增值为 8,238.86 万元,增值率 为 89.55%;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为 70,064.00 万元,评估增值 60,863.22 万元,增值率为 661.50%。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中通诚评估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补充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中通评报字 〔2020〕12328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诚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收益法评估值为 74,464.00 万元,比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评估值 70,064.00 万元增加 4,400.00 万元,标的公司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根据补充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以来,标的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对价仍以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中通评报字〔2020〕12147 号《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 经各方协商后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69,000.00 万元。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估值报告》,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估值基准日,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295.81 亿人民币(根据估值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 6.8792 折算,GDS 100%股权的估值为 43.00 亿美元)。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由于标的公司涉及的评估或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暂无法披露标的资产在估值基准日的预估值。标的资产的估值将以估值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并将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交易标的估值情况.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咨〔2017〕1-7 号《估值报告》,截至估值基准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 CA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2,386.99万元,采用收益法对上海 CA 股东全部权益的估值为 45,758.12 万元,估值增值 33,371.13 万元,估值增值率为 269.40%。
(1) 上海 CA 截至 2016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增资扩股前的原股东享有,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2016 年 9 月 30 日后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和新股东按照增资扩股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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