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期限. 乙方應依約定完成本專案各階段工作,各階段完成期限如次:一、交貨:應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交貨期限. (1) 機關下訂前應與材料供應商約定交貨數量、期限、批次及交貨期限。(於材料供應商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
交貨期限. (一) 海外臺灣學校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第一學期之教科書,廠商應於民國(以下同) 109年8月17日前;第二學期之教科書,廠商應於110年1月13日前,將教科書如數送至委託包裝運寄處(臺灣本島)。
交貨期限.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 90 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於 15 個日曆天內完成系統安裝及裝機測試。
交貨期限.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乙方應於接獲甲方之訂購單(如附件2)通知次工作日起算10日內,依照甲方指定之履約標的(含項目、數量),於甲方上班時間運交至履約地點。運送過程中如造成損壞,乙方須無條件更換新品。且甲方每次通知交付之履約標的金額至少為新臺幣3,000元為原則。如通知交付之履約標的金額低於新臺幣3,000元者,其運送費用由甲方核實支付。
交貨期限. 5.1. 交貨期限應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的最新版本進行解釋。如果未明確約定交貨期限,則交貨應為「DDP」。
交貨期限. (一)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隨時接受適用機關傳真、電話或電子採購系統等通知,按契約指定品名、數量,且應於通知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離島單位於7日曆天內;若交貨期限末日適逢法定假日則以假日之次一工作日代之)或依適用機關指定日期,連同統一發票送達適用機關指定地點;緊急訂貨應於2日曆天內(離島單位3日曆天內)送達,不得拖延。訂貨時適用機關若非採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者應填具「訂購單」(格式由各適用機關依單位特性,自行律定)請購,以做為驗收及結算之依據。「訂購單」應包括購案契約編號、乙方名稱、得標項次、名稱、數量、金額、訂貨時間、相關承辦人員及連絡人等相關資料。
交貨期限. 111 年 月 日前。
交貨期限. (一)鹽品、包裝水(總經銷除外)及其他甲方指定之各項產品(含裝具及包材):乙方應依甲方填發之出貨單及甲方(包括通霄廠、營業所及總公司)之指示辦理,其運送產品種類、數量、交貨地點及期限等均由甲方決定,甲方營業所 訂貨單未註明運送期限時,應在交寄三日內完成交貨,但乙方經收貨單位同意,且徵得甲方許可時,以收貨單位約定日期為交貨日。
交貨期限. 1、甲方依雙方約定送貨日期將租賃標的運送至乙方事前通知之送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