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維持. (1) 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文件,明定廠商應研擬施工期間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構想,提出施工期間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主要內容,並將交維計畫先送請交通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以利發包後執行;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經費應於施工預算內編列,並以量化為原則;其難以量化部分,以一式編列。
(2) 工程決標後開工前,廠商應依規劃設計單位所擬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構想或主要內容,於施工計畫內編列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執行方式;廠商擬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再轉請機關備查,並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規定送審核准後佈設。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所需之材料設備,應於檢查核可後方得佈設。
(3) 工程施工中廠商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並依所訂定交通 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管理標準、檢查頻率及檢查時機落實自主檢查。
(4) 監造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辨理抽查,並填具抽查紀錄表。機關應將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為督導項目,並依督導結果辦理估驗計價;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變更時,亦應依程序辦理。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變更時,亦應依程序辦理;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所需之材料與設備,應預備適量之備品,以供緊急補充或臨時需要;廠商應遴派專職人員並配置通訊設施,負責全盤指揮督導,並應在各管制地區
交通維持. (一) 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但因施工而有阻絕交通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乙方應事前提出因應計畫,規劃及配置適當之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送請甲方核准,甲方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交通維持. 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交通維持. 本工程因施工並非交通路線上,為施工期間不影響進出車輛通行, 施工前須先承包商應規劃各階段施工程序與與監造單位開會討論各施工階段行車動線規劃方案確定後方即進行施作,若期間有所變動,亦須由監造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