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
(2) 備品進場時程。
(3) 所需備品以現場設備廠牌型號優先;使用替代品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5. 故障維修責任:
(1)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
(2) 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4 小時內派員到 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72 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6. 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 17 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7.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 18 條第 8 款規定。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
(2) 備品進場時程。
(3) 所需備品以現場設備廠牌型號優先;使用替代品應先徵得機關同 意。
5. 故障維修責任:
(1)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
(2) 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 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4 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72 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6. 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 17 條遲 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7.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 18 條第 8 款規定。
(一)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106-107 年度 中科交通設施維護開口契約
1. 本案為園區道路交通設施(含交通號誌、標誌、標線、反射鏡等)之 委託維護、設置、搶修工程,機關依實際需要以分批派工方式通知廠商辦理,屬零星維修工程開口契約性質,廠商應備有人力、車輛與能力於派工期限內完成派工單內容。
2. 本案機關另有委託設計與監造單位,廠商應依機關、設計單位、監造 單位指示配合辦理。
3. 本案提供各工項之「預估數量」僅供投標之參考,不作為實際派工數 量之依據,將依廠商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4. 經決標之各工項(含緊急維護),由機關視需要派工,廠商不可推諉 拒絕。
5. 廠商處理號誌燈維護期限以 1 至 2 個工作天為原則(得視派工數量、 地點另訂之),同一派工單中倘包含標誌、標線、號誌等多重工項 ,由設計單位依該次派工內容需要合理訂定該次派工單之工期(指該次派工之起迄日間),廠商應自接獲派工通知之次日起,依該次派工工期於期限內完成該派工單內容。
6. 本案如因應緊急或突發事件需要,為求時效,機關得先行通知(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廠商施工,再另行補派工單或經機關同意後逕納入竣工書圖資料。
7. 廠商如接獲緊急維護派工通知,應於 4 小時內派員抵達事故現場處理 (如豪大雨仍須排除困難施工),並向機關或設計監造單位回報處理 情形,如無正當理由(須經機關認定核可)逾期搶修,每一事件(處)每日扣罰新台幣 6,000 元,並得按日連續扣罰,若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並報經機關同意者得予免罰。
8. 廠商汰換或設置現有運作之號誌設施時,須儘速轉接號誌線路,並恢 復號誌運作,以維路口之交通安全。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承包商須提供本工程各種不同使用規格、顏色之材料備品,並裝箱打包於完工驗收時造冊點交,其備品項目至少包含如下:
A. 止滑地磚: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2%。
B. 天花板(石膏板):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C. 天花板(PVC):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D. 其他地磚:包含透心地磚、PVC 地磚等,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E. LED 日光燈(10Wx4)T-BAR:5 組。
F. LED 日光燈管 20W:20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