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
(2) 備品進場時程。
(3) 所需備品以現場設備廠牌型號優先;使用替代品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5. 故障維修責任:
(1)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
(2) 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4 小時內派員到 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72 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6. 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 17 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7.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 18 條第 8 款規定。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
(2) 備品進場時程。
(3) 所需備品以現場設備廠牌型號優先;使用替代品應先徵得機關同 意。
5. 故障維修責任:
(1)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
(2) 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 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 24 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72 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6. 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 17 條遲 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7.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 18條第 8 款規定。
1. 本工程施工範圍:台中園區、虎尾園區、后里園區(含七星基地)、二林園區及中興園區。
2. 本工程為 108-109 年度中科供水設施維護工程,其主要工程內容為自 來水供水設施(如高架水塔、配水池、消防栓等設施)及供水管線(包含各式閥類、窨井)之維修保養、自來水管線調查及漏水偵測。施工期間依據機關發文通知核定之派工單內容進行施作(派工單之內容包含工作項目、圖說、數量及金額概估、開工日、工期。),或機關通知緊急派工之緊急搶修工作,相關規定詳附錄 5。
3. 本契約提供各工項之「預估數量」僅供投標之參考,不作為實際派工數量之依據,亦即實際派工數量需視維修之需要,且以各派工單中各項工項之契約單價乘以實做數量之總和辦理結算。
4. 本工程除依檢測報告進行改善外,大部份為臨時搶修工作,廠商須配 合機動維護,故廠商隨時備有人力、機具及車輛搶修。如遇緊急維修或須其他立即改善之案件,機關可先行電話通知,再行補派工單。
5. 為配合搶修,廠商須於開工前提出緊急連絡人,三人以上之名冊與電話,以備搶修時之連絡。
6. 廠商須配合機動維護,故廠商應隨時有人力,車輛(如吊卡車)搶修。如遇緊急維修或須其他立即改善之案件,本局可先行電話通知,再行補派工單。
7. 本工程屬供水設施維護工程,為求時效各派工單工期(派工日期開始計算)均由設計單位自行視該工程內容須要予以訂定工期,廠商應於各派工單規定之工期內完工。
8. 本工程如於既有道路施工時,廠商應注意施工安全,施工期間應於工 作地點設置相關警示設施(含施工告示牌) ,上述費用已包括於工程費內不另計價,如發生任何意外事件(含廠商工人)或造成各種訴訟事件,一切責任均由廠商自行負責,另本工程如須交通管制,須經機關同意並會同園區保警隊辦理。
9. 本工程為部分有迫性工作需要,機關得先行電話通知施工再行補派工單。
人力要求. (1) 人員組織架構表。
(2) 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 備品供應:
(1) 備品庫存數量承包商須提供本工程各種不同使用規格、顏色之材料備品,並裝箱打包於完工驗收時造冊點交,其備品項目至少包含如下:
A. 止滑地磚: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2%。
B. 天花板(石膏板):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C. 天花板(PVC):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D. 其他地磚:包含透心地磚、PVC 地磚等,本工程總使用數量之 5%。
E. LED 日光燈(10Wx4)T-BAR:5 組。
F. LED 日光燈管 20W:20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