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人員及機具管制 Clause in Contracts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學校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學校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 2.2 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2.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2.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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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採購契約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學校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學校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 2.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 2.2 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2.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2.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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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人員及機具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 非法外籍勞工。 2.1.2 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應依第 2.2 點辦理報備)。 2.1.3 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1.4 未依第 2.4 點登記之人員(第 2.4 點未勾選者,本點不適用)。 2.1.5 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未依第 2.7 點辦理之人員。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學校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學校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第 2.7.1 點所載之證明),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條第11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3.1 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3.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 2.2 點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2.3.3 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2.3.4 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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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