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 / 汇款 样本条款

付出 / 汇款. 2.1 付款指令须在客户的账户中存有足够相关货币的可支付资金,并遵从本行的规定下,方能被执行。本行的规定可能包括金额限制,以及提取机构的限制。其中现金或电子方式的提取可能会受限制。 2.2 假如本行向客户或代表客户付款(包括支付支票),而客户的账户中并无足够的可支付资金或付款额超出透支限额,客户须向本行支付负债差额,包括利息及本行收费。 2.3 客户授权本行向持有看来是由客户签署的提款指示的人士付款,但亦可能需要客户亲自到场。 2.4 要求停止或变更支付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补偿保证,如属本行发出的汇票,则须交回原有汇票。即使支付未能停止或更改,本行亦无须负责;收费将不获退还。本行只会在经与代理银行或收款银行确认付款票据已被取消,并经收到已结清资金及扣除所有合理的开支及(如适用的话)按本行现货汇率兑换付款货币为人民币后退还款项。在合理地行事的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就任何因汇率变动、利息或其它事项所产生的任何延误或损失负责。 2.5 在无疏忽的情况下,本行无须为汇款或交付的延误、失败负责。本行无须就收款银行支付客户的收款人的时间或其未能支付或向收款银行追讨任何付款而负责。本行的代理银行及本行可进行或避免进行他们或本行相信为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法律、法规或惯例所需的任何事宜。上述所有的作为及不作为均对客户具约束力。 2.6 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金可能在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或目的地进行货币兑换。收费(包括本行的代理银行收费)将在汇款给收款人前扣除。 2.7 本行无须负责提醒客户任何本地或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关税的规定(包括外汇管制)。本行建议客户自行查询。本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本行代理银行的收费。 2.8 如本行认为有需要,可将款项汇往与客户要求不同的地点,或可开出其支付地与客户的要求不同的汇票。 2.9 假如客户的汇款或汇票申请使用暂定汇率,本行在决定适用的汇率后,可未经事先通知而在客户的账户扣除任何不足之数或贷记任何收益。 2.10 本行将采取合理步骤以遵守客户设定的汇款收款日,但并不保证一定可达到客户的要求。收款人或其往来银行收取款项的时间将受制于本地及海外的截止时间及其它程序。 2.11 客户授权本行向有关银行、其它机构及主管当局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关于客户的汇款的资料。 2.12 准许向第三者账户付款的服务涉及多项风险,例如未获授权人士进入客户的账户后可向第三者账户划款。 2.13 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本行有权决定并采取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支付信息;就可能涉及被制 裁的个人的姓名是否确为受制裁的个人作出进一步调查;在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汇入汇出指令以进行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拒绝按指令进行汇入或汇出。在前述情况下,本行不负责由于本行如此行事所给客户带来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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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价依据 (1)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 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 询问和质疑 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 超额业绩奖励 (1)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 在如下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 40%将作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1) 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下同)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2) 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 90%; 3) 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 上述“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8,500 万元 公式中“8,500 万元”为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2,270 万元、2,810 万元、3,420 万元之和。 1)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子公司及下设机构管理团队; 3) 担任研发/销售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岗位核心骨干; 4) 为标的公司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核心管理团队具体人员名单、各自奖励额度以及具体实施细节等,将由标的公司总经理制定方案后报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绩效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自行承担。 (2) 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将取得高盛生物控制权,决定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关键之一为高盛生物拥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团队及人才,而能否有效激发并释放相关人才的积极性成为关键。为充分激励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更好的完成业绩承诺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达到共享超额经营成果以及交易各方共赢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上 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市场化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谈判并达成交易完成后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条款,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是以高盛生物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并参照资本市场类似交易案例,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对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的核心团队对超额业绩的贡献等多项因素,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依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规定,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后确定超额业绩奖励的规则和内容,有利于高盛生物业绩承诺额实现及其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超额业绩奖励仅为超额业绩的部分奖励,并非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 (3) 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企业合并交易中的业绩奖励问题的相关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次奖励支付对象为届时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 其他约定事项 1. 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响应文件的制作 2.1 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

  •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广东华兴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 投标无效 21.1 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投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视同其未提供。 21.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