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样本条款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按招标确定的年度总价的25%支付。首季度支付在同生效满一个月且所有人员招聘结束培训上岗后,甲方支付年度总价的15%;次季度甲方根据首季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支付首季度余款(年度总价的10%)和下一季度预付款(年度总价的15%),之后每季度结束后,甲方根据前一季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支付年度总价的25%(考核核算后的数额),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内支付。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价款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支付。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支付,线路开通且验收通过启用后开始计费,若验收不通过,计费周期顺延。采取每年分三期支付的方式,每年 6 月支付当年 1 至 6 月费用,每年 9 月支付当年 7 至 9 月费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1) 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执行 (含货物、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税费等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费用)。 (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 30%;项目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5%(余款)。结算时需提供高限额的发票。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资产转让款支付,乙方如未满足当期的支付条件,甲方有权中止当期及之后的付款,且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 第一期 为清除标的资产过户障碍,甲方同意从共管账户内代乙方支付下列款项,代付款项即视为甲方完成第一期资产转让款的支付: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价款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支付。 2.2 本合同线路全部开通并且用户网络设备调通,且经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若验收不通过,计费周期顺延。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Related to 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 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まとめ 普通建物賃貸借契約のうち、良質な賃貸住宅等の供給の促進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附則3条の適用により、借地借家法第38条(定期建物賃貸借)が適用されない契約は、同条の施行日(平成12年3月1日)より前に締結された住居用建物の賃貸借契約であり、本裁判で、賃借人の主張は独自の見解として採用できないとされたものである 他方、住居用の賃貸借契約においては、賃貸人が、賃借人と立退き交渉を行い、隣接する貸主所有建物に転居して貰った上で、定期建物賃貸借契約を交わしたとして、賃借人に建物明渡しを求めた事案において、定期賃貸借契約とは言えないとして請求が棄却された事例(東京地裁 H26・11・20 RETIO100-136)もあるので、参考とされたい。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理财产品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