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样本条款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D.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 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估值错误给基金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d.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e.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f.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依据和方法”第(1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0.3.2.1 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2.2 如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情形,以甲方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予以免责。 10.3.2.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10.3.2.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制度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6位以内(含第6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 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情形,以甲方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予以免责。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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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乙方责任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标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2、 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此次项目采购。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项目概况、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商务要求等书面材料,并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 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4、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及澄清、变更、中标公告等; 5、 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采购事务,与甲方协商确定开、评标程序; 6、 需要时,与甲方共同组织召开并主持答疑会,负责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 7、 负责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需要时,负责澄清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问题。如有必要,负责邀请有关投标人前来进行当面澄清; 8、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负责编制评标报告并向甲方提交,由甲方定标; 9、 根据甲方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 按招标文件要求使用保证金账户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11、 负责保存采购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直到采购完毕,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12、 根据甲方的要求,协调处理采购过程和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法令の遵守 指定管理者は、本指定管理の実施に当たり、関係する法令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関係する主な法令については、以下の通りとする。

  • 入札(見積 者に対する指示書

  • 事業契約 甲及び乙は、本事業に係る事業契約の仮契約を、本協定締結後、平成22年9月を目途として、新潟県議会への事業契約に係る議案提出日までに、甲と事業予定者間で締結せしめるものとする。

  • 入札及び開札の日時及び場所 (1) 日 時:令和6年3月11日 11時40分 ただし,郵便による入札の受領期限は令和6年3月8日とする。 (2) 場 所:〒000-0000 仙台市青葉区国分町三丁目7番1号 仙台市財政局財政部契約課入札室 ただし,郵便による入札のあて先は「仙台市財政局財政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とすること(住所は上記に同じ)。 なお,事前に電話連絡をしたうえで郵送すること(電話番号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