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利和限制 样本条款

使用权利和限制. 2.1 受限于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条款规定, (a) App Xxxxx 特此授予客户一项在全球范围内访问并使用相关服务的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及 (b) 客户特此授予 App Xxxxx 一项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客户数据提供相关服务的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永久性权利。 2.2 客户仅允许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相关服务,且其数量不得超过订购单中规定的授权用户数量,并受该订购单中规定的所有使用限制的约束。客户应负责确保其授权用户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规定。在订阅期间,客户在订购单上指定购买的相关服务及其授权用户数量不能有所减少。此外,相关服务的任何超额使用均须缴付额外的费用,并须就此类额外使用在额外下达的订购单中列明。App Xxxxx 将向客户的其中一名授权用户授予管理权限,以便为其他授权用户设置登录凭证。授权用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个人共享登录凭证;任何此类共享均应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App Xxxxx 可能会要求客户确认其授权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否有效且处于良好状态。App Xxxxx 可能会暂停非活跃员工的登录凭证。 2.3 客户及其授权用户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下列任何活动: (a) 通过网站、门户或任何其他媒介公开展示相关服务; (b) 对相关服务进行许可、出租、租赁、易货、交换、转售或商业化; (c)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相关服务的转让、传输,或者使其能够或允许其访问或使用相关服务; (d) 创建相关服务的外部衍生作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 (e) 通过“网页抓取”、“网络爬虫”、“网页蜘蛛”或者其它方式复制或存储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并将其用于本协议未做规定的任何目的(例如,为了全部或者部分模仿相关服务的功能和/或输出);或者 (f) 将相关服务用作任何机器学习或类似算 法活动的一部分,以模仿相关服务的功能和/或输出(全部或部分)。客户同意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相关服务。App Xxxxx 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就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监控,包括相关服务的运行、客户遵守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情况。App Xxxxx 可参与并配合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协议和/或适用法律的人员进行起诉。本条款第 2.3 条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2.4 App Xxxxx 将使用客户的登录凭证(例如用户名和密码)自动从数据源收集客户数据,并将其用于提供相关服务的有限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收集、组织以及基于来自多个数据源的客户数据生成特定报告(简称为“报告”)。App Xxxxx 可能会定期收集客户数据。尽管存在上述规定,App Xxxxx 并不确保或保证此类客户数据或报告是当前最新的,且并未过时或过期。客户数据的收集将始终以只读方式进行,App Xxxxx 不会插入、删除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数据源中存储的任何内容,除非提供相关服务有合理的必要。 2.5 App Xxxxx 将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无错误的基础上提供相关服务,但并不确保或保证此类客户数据或报告将不会作为相关服务的一部分被删除或者变得无法访问。客户承认并同意,App Xxxxx 对于如下情形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i) 任何相关服务未能将客户数据转换为报告或者未能将客户数据或报告进行存储, (ii) 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删除了客户数据或报告,或者 (iii) 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客户数据或报告中包含的任何数据、信息或内容发生损坏或被删除。客户将全权负责对客户数据和报告进行存档和备份,并对任何无法访问或无法恢复的客户数据或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使用权利和限制. 4.1 DA 授予用户一项可撤销、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以使用 DA 网站上通过 “下载”键明确标注的或者通过下载商店提供下载的信息和文档,该等使用应限于所约定的范围,若对此无相关约定,则应与 DA提供和同意下载的既定目的相符。所授予的使用权中明确不包括使用(即使是部分引 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品牌、图纸、图片或照片,或者受到工业或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或者 DA 或第三方的其它知识产权。
使用权利和限制. 2.1 受限于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条款规定,App Xxxxx 特此授予客户一项在全球范围内的非排他性、且不可转让的权利,允许其 (i) 访问并使用相关服务;以及 (ii) 下载、存储和复制相关估算,仅用于客户自身的内部业务之目的。 2.2 客户仅允许其授权用户访问和使用相关服务,且其数量不得超过订购单中规定的授权用户数量,并受该订购单中规定的所有使用限制的约束。客户应负责确保其授权用户遵守本协议中的条款规定。在订阅期间,客户在订购单上指定购买的相关服务及其授权用户数量不能有所减少。此外,相关服务的任何超额使用均须缴付额外的费用,并须就此类额外使用在额外下达的订购单中列明。App Xxxxx 将向客户的其中一名授权用户授予管理权限,以便为其他授权用户设置登录凭证。授权用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个人共享登录凭证;任何此类共享均应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App Xxxxx 可将此类违约向客户做出通知,客户将有五(5)个工作日的时间对此类违约进行纠正。如果客户未能进行纠正,则 App Xxxxx 有权: (a) 暂停或终止服务:或 (b) 向客户(以标准标价)开具额外授权用户访问相关服务的发票。客户的管理员必须在十五(15)天内取消对任何不再是其授权用户员工的访问授权。App Xxxxx 可能会要求客户确认其授权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是否有效且处于良好状态。App Xxxxx 可能会暂停非活跃员工的登录凭证。 2.3 客户及其授权用户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下列任何活动: (a) 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访问相关服务或估算; (b) 同任何客户相关实体、关联公司、合作伙伴、顾客、客户或第三方代理一同使用、向其分发、与其共享、为其复制、修改、向其出售和或与其就相关服务和估算进行沟通; (c) 通过网站、门户或任何其他媒介公开展示相关服务或估算; (d) 对相关服务或估算进行许可、出租、租赁、易货、交换、转售或商业化; (e)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相关服务或估算的转让、传输,或者使其能够或允许其访问或使用相关服务或估算; (f) 创建相关服务的外部衍生作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从相关估算中衍生); (g) 通过“网页抓取”、“网络爬虫”、“网页蜘蛛”或者其它方式复制或存储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并将其用于本协议未做规定的任何 (h) 将相关服务用作任何机器学习或类似算法活动的一部分,以模仿相关服务的功能和/或输出(全部或部分);或者 (i) 公开或向第三方发布或公布相关估算或估算的任何部分。客户同意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相关服务和估算。App Xxxxx 可以出于任何合法目的就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监控,包括相关服务的运行、客户遵守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情况。App Xxxxx 可参与并配合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协议和/或适用法律的人员进行起诉。本条款第 2.3 条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使用权利和限制 

Related to 使用权利和限制

  • 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 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3)、(18)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迅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迅得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 25,244,190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52,800,000 股之 47.81%,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

  •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 使用限制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本行未限定需採連線授權方可使用,於飛機上之使用方式與一般凸字信用卡相同,惟因飛機上須採離線交易,可能因收單機構提供航空公司之刷卡設備及與其約定交易金額限制不同而產生無法交易之情形。

  •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 紛争の解決) この契約書の各条項におい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ものにつき協議が整わなかったときに発注者が定めたものに受注者が不服がある場合その他この契約に関し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の間に紛争を生じた場合には、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協議の上調停人を選任し、当該調停人のあっせん又は調停によりその解決を図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紛争の処理に要する費用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特別の定めをしたものを除き、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それぞれ負担する。

  • 立入り 甲は、本物件の防火、本物件の構造の保全その他の本物件の管理上特に必要があ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乙の承諾を得て、本物件内に立ち入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