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補償金 样本条款

使用補償金. 指承租人未辦理換約續租或未依租約約定仍繼續使用,應繳納當年經營權利金(回饋金)1.5倍之金額。但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未滿一年者按日數比例計算)。
使用補償金. 為回饋金之1.5倍金額。(回饋金依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計算出之金額,若得標廠商未依期限完工,無售電收入或完工併聯發電後,未達承租廠商承諾每月最低應有之售電收入,依月保證售電營業額計收。)
使用補償金. 指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時,應繳納之價款,使用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最後一期開發收益月平均之一點五倍,依照乙方占用月份計。
使用補償金. 指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使用補償金. 1、 本契約標的點交後,招商前置作業階段遭占用者,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計算。 2、 租約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廠商未依限交還本契約標的時,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原租約約定之租金計算。但原租約約定之國有土地租 金低於法令規定之基地租 依工作計畫第 11 點第 4 項規定,修正文字,現行條文第 4 項第 4 款移列至第 3 款 。
使用補償金. 指租約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乙方未依限交還本契約標的時,應繳納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使用補償金. 指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時,應繳納之價款,補償金計算方式為計畫期間最後一期回饋金月平均之一點五倍,依照乙方占用月份計。 (七) 峰瓩(kWp):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攝氏二十五度,空氣大氣光程 A.M.一點五,太陽日照強度一千 W/㎡)下的額定功率輸出。
使用補償金. 指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時,應繳納之價款,使用補償金計算方式為最後一期權利金月平均之一點五倍,依照乙方占用月份計。 租賃標的範圍: 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甲方營運進水操作管理及設施安全情形下,可供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之處所,詳租賃標的清冊,乙方應自租賃標的範圍內,評估合適設置方式,據以完成投標設備裝置容量。 租賃期間: 決標當日起為合約生效日,自合約生效日次日(民國107年○○月○○日)起算至民國117年○○月○○日止,計九年十一個月,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甲方不另通知。 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 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使用補償金. 1、 本契約標的點交後,招商前置作業階段遭占用者,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計算。 2、 租約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廠商未依限交還本契約標的時,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原租約約定之租金計算。但原租約約定之國有土地租金低於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者,改按法令規定之基地租金基準計算。 三、 雙方分收比例:停車場租金、使用補償金或其他收益,由乙方收取後, ﹪歸甲方, ﹪歸乙方。
使用補償金. 地上權契約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乙方未依限交還本契約標的時,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依原地上權契約約定營運期間之地租加計投資契約之變動經營權利金計算。但前述金額低於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者,改按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