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服務. 2.1 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將受到該等條款及條件、證券賬戶協議、不時適用於有關電子服務種類的特定條款及條件、該客戶就使用電子服務向立橋證券作出的陳述、保證、承諾、聲明、確認及同意(不論一般或就特定服務作出)、立橋證券不時發出或提供的任何有關使用者指引或手冊、立橋證券不時指定的任何啟動程序及安全措施、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有關交易所及自我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的規則及規例、立橋證券不時以書面通知該客戶的披露、免責聲明、任何限制及規定(不論是否透過電子方式通知,亦不論是否因監管機構、發牌機構及立橋證券的業務夥伴等第三方所施加的限制及規定而實施)之規限。該客戶不可撤回地承諾遵守和符合並受到本第 2.1 條的上述條文的約束。
2.2 倘若某種類電子服務涉及用以進入有關服務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安全問題,
(a) 該客戶對其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的保密及使用負責,並須將上述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保持安全和機密,不向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立橋證券的職員及警方)披露(倘該客戶為個人)以及不向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可代表該客戶使用電子服務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立橋證券的職員及警方)披露(倘該客戶為公司);
(b) 該客戶應經常更改密碼或促使其電子服務的獲授權使用者經常更改密碼;
(c) 該客戶應當及在適用情況下促使其獲授權使用者避免選用與該客戶個人資料(倘該客戶為公司,則為該客戶人員的個人資料)有關的數字及字詞(例如電話號碼及姓名)作為密碼或其中一部分,並避免使用相同密碼用作存取由其他人士提供的網上服務;
(d) (i) 倘若該客戶打算記錄其登入用戶名、密碼及/或對安全問題的答案,應小心謹慎地選擇有關記錄方式,以避免有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在未經授權下獲披露或存取和識別該等機密資料,舉例而言,該客戶永不應在登入電子服務的任何裝置上或在該等裝置中保存或接近該裝置的任何物件上寫下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並且不應在不經修飾的情況下寫下或記錄登入用戶名、密碼及對安全問題的答案;
使用電子服務. 本公司向客戶發出登入證明及密碼時,電子服務即可啟動,而本公司將向客戶發出通知。
使用電子服務. 2.1 當勝利證券向客戶發出識別碼及密碼後,客戶即可使用電子服務,而勝利證券將知會客戶。
2.2 客戶同意:
(i) 只會根據本網上交易合約及期貨交易帳戶合約所載之指示及程序而使用電子服務;
(ii) 客戶乃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使用者;
(iii) 客戶須負責識別碼及密碼之保密及使用;
(iv) 客戶須就使用其識別碼及密碼透過電子服務輸入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勝利證券接獲之任何指示,乃視作於勝利證券接獲時以勝利證券所接獲方式由客戶發出;
(v) 倘若獲悉其識別碼或密碼已遺失、遭偷取或擅用,須立即知會勝利證券;
(vi) 倘若輸入不正確之識別碼及密碼 3 次,勝利證券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vii) 向勝利證券提供客戶之電郵地址,如客戶之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須即時知會勝利證券,並於客戶指定之電郵地址接收來自勝利證券之電子通訊;
(viii) 客戶如透過電子服務同意勝利證券單獨以電子服務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告、結單、買賣確認書及其他通訊,則須受此項同意之約束;及
(ix) 客戶須於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完成後立即登出電子服務。
2.3 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勝利證券會發出一項指示認收,客戶同意,其收到一項指示認收並不保證其指示將獲得執行。若客戶將其指示輸入電子服務後 5 分鐘內﹙或將不時予以修改﹚仍未收到指示認收,或倘若收到的指示存有誤差,客戶應負責立即聯絡勝利證券,以確認勝利證券收到其指示,客戶進一步同意,其未能收到指示認收並不一定表示勝利證券不會執行其指示。倘勝利證券向客戶確 認已執行其指示但未有發出指示認收,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項買賣。
2.4 在不局限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客戶確認及同意,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示或不能修訂或取消,且只有在未獲勝利證券執行之前方可修訂或取消有關指示。在此等情況下,勝利證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指示,但儘管勝利證券已認收有關修訂或取消之訊息,亦不能保證必定可作出修訂或取消。假如未能作出修訂或取消,客戶仍須對原有指示承擔責任。
使用電子服務. 2.1 當本公司向客戶發出識別碼及密碼後,客戶即可使用電子服務,而本公司將知會客戶。
2.2 本公司有權於執行任何指示之前,要求客戶按本公司不時通知之方式存放現金及/或證券作為按金。
2.3 客戶同意:
(i) 只會根據本網上交易協議、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協議及不時發給客戶之本公司指示手冊所載之指示及程序而使用電子服務;
(ii) 彼乃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使用者;
(iii) 彼須負責識別碼及密碼之保密及使用;
(iv) 彼須就使用其識別碼及密碼透過電子服務輸入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接獲之任何指示,乃視作於本公司接獲時以本公司所接獲方式由客戶發出;
(v) 倘若獲悉其識別碼或密碼已遺失、遭偷取或擅用,須立即知會本公司;
(vi) 倘若輸入不正確之識別碼及密碼超過3次,本公司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vii) 向本公司提供客戶之電郵地址,如客戶之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須即時知會本公司,並於客戶指定之電郵地址接收來自本公司之電子通訊;
(viii) 本公司可全權就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令類別、指令價格範圍施加限制;
(ix) 支付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之一切訂用、服務及使用費(如有),並授權本公司於客戶戶口內扣除該等款項;
(x) 客戶如透過電子服務同意本公司單獨以電子服務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告、結單、買賣確認書及其他通訊,則須受此項同意之約束;及
(xi) 彼須於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完成後立即退出登錄電子服務。
2.4 於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客戶須透過電子服務查看其指示是否已獲本公司妥為認收。
2.5 在不局限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客戶承認及同意,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示或不能修訂或取消,且只有在未獲本公司執行之前方可修訂或取消有關指示。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指示,但儘管本公司已認收有關修訂或取消之訊息,亦不能保證必定可作出修訂或取消。假如未能作出修訂或取消,客戶仍須對原有指示承擔責任。
2.6 倘若未能提供電子服務,客戶則須按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客戶協議之規定發出指示。
使用電子服務. 當本公司將知 司向客戶發出識別碼及密碼後, 客戶即可使用電子服務, 而本公會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