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服務 样本条款

電子服務. 是以非獨家及不可轉讓基準向該客戶提供。倘該客戶為個人,該客戶應由其個人使用電子服務。倘該客戶為公司,該客戶應確保電子服務不會由未經該客戶的董事會授權使用有關服務的任何人士代表該客戶使用,而倘有關電子服務的種類涉及該客戶須知會立橋證券,使其得知獲董事會授權的使用者,則只可由已知會立橋證券的獲授權使用者代表該客戶使用該電子服務。
電子服務. 16.1 客戶同意和承諾,就客戶使用立橋證券不時提供的電子服務而言,客戶將完全符合和遵守本協議及附表 III 所載的電子服務條款及條件 16.2 立橋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對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令種類及該等指令的價格範圍以及電子服務所涵蓋的證券及市場類別設置限制。 16.3 客戶同意,如果選擇使用電子服務,將會支付立橋證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的所有預訂收費、服務收費及使用者費用(如有)。
電子服務. 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某些電子服務。如若本公司提供電子服務,本協議第 14 條將對應適用。
電子服務. 13.1 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 - 有關本人使用電子服務,本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護和確保用戶姓名和私人密碼於所有時候保密。尤其,本人不可向任何人士(包括主卡會員或(如適用)任何附屬卡會員或建行(亞洲)的職員或就信用卡或電子服務提供技術支援或其他協助之人士)透露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的任何資料。
電子服務. 本人同意合約內給電子服務所下的定義,是指由建行(亞洲)電子渠道所提供與信用卡有關之服務(不包括與八達通卡功能有關之服務)。
電子服務. 個人密碼與電子理財號碼 9.1 就向有限公司賬戶提供的電子服務而言,各授權人士、主要使用者及普通使用者均須各自申請訪問憑證。銀行將向各申請人個別提供屬於其之初始電子理財號碼和個人密碼(訪問憑證形式)。 9.2 對於因客戶的欺詐或疏忽行為(例如未能妥善保護訪問憑證)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客戶應承擔責任。 9.3 為客戶提供及與電子理財服務有關之電訊設備及互聯網使用設備/裝置、或為此等設備/裝置提供相關服務之電訊公司及 / 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附加費、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及漫遊服務費(如有),應由客戶支付。 9.4 直至銀行收到該等通知之前,客戶不得向銀行提出任何申索,而客戶須對於因使用電子服務 (無論客戶是否授權)而導致銀行合理產生的所有損失與損害負責及予以彌償。但若銀行在特定期限內未有提供有效和便利設施,則對於因未作通知而產生的任何損失,銀行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惟客戶應在設施可再供使用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銀行。 9.5 受制於本協議之規定,且在其客戶不存在欺詐或疏忽的前提下,對於下列原因引致的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未經授權之交易,客戶無須承擔責任: (a) 銀行之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犯罪; (b) 銀行的人為或系統錯誤導致交易不當,造成資金損失或錯置;或 (c) 銀行造成的付款遺漏或錯誤。 (b) 和 (c) 之情形造成付款遺漏,導致客戶蒙受之利息或逾期罰款,客戶有權要求銀行償付。銀行之責任以相關交易價值或客戶實際損害為限,以金額較少者為準。銀行無須對任何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負責。
電子服務. 19.1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之規定乃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之附加且並不損害該等其他條款。請注意附錄 1 有關透過電子設施提供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19.2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載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而客戶根據本協議及電子證劵交易服務協議書所載條款和條件,要求向其提供上述服務,而上述條款和條件可由本公司不時發出之任何通知、信函、出版物或該等其他文件予以修訂、修改或擴展。 19.3 客戶可以隨時指示本公司,透過電子服務代表客戶購買及/或出售期權合約,及執行指示,為帳戶(等)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合約、應收款項或款項。
電子服務. (a) 本人明白使用電子服務前須接受並受相關電子服務條款及細則約束,安信可不時修改及附加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相關的服務條款及細則指出本人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的責任及義務。 (b) 本人授權安信接受任何不時據稱由本人以郵件,傳真或書面形式或由安信不時指定的電子渠道(包括網頁 /手機應用程式)提供的指示。安信並無責任確證發出指示人士之權限及身份。安信並無責任確證發出或任何據稱進行非接觸式付款或流動付款的交易人士之權限或身份。
電子服務. 13.1 待閣下提出請求且收到吾等發出有關服務可用的書面確認書後,附件三所述的電子服務方為可用,惟閣下須已滿足吾等就提供有關服務提出的所有先決條件。 13.2 電子服務須在遵守附件三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方為可用。
電子服務. 11.1 本公司向客戶發給其登錄名字及密碼後,即可啟動電子服務,而本公司將會通知客戶。 11.2 客戶同意:- (i) 根據本章則及條款使用電子服務; (ii) 其為電子服務的唯一授權用戶; (iii) 對其登錄名字和密碼保密性和使用負責; (i) 對使用其登錄名字和密碼而通過電子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單獨負責;而本公司對所收到的任何指示,均會假定是由客戶以本公司所收到時間及形式; (ii) 若得悉其登錄名字或密碼遺失、盜用或未經授權而被使用,將會立即通知本公司; (iii) 若其錯誤地輸入登錄名字和密碼超過三次,本公司有權終止其電子服務; (iv) 若客戶以電腦使用電子服務,客戶同意將其電郵地址提供予本公司,並同意若其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將會從速通知本公司,以及在其指定的電郵地址接收本公司向其發出的電子通訊; (v) 客戶同意通過電子服務就本公司僅以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通知、報表、交易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所作出的同意,是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的;及 (vi) 在電子服務的各個期間結束後,客戶應立即退出電子服務。 11.3 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本公司會發出一項指示認收。客戶同意,其收到一項指示認收並不保證其指示將獲得執行。若客戶將其指示輸入電子服務後 5 分鐘內仍未收到指示認收,或倘若收到指示存有誤差,客戶應負責立即聯絡本公司,以確認本公司收到其指示。客戶進一步同意,其未能收到指示認收並不一定表示本公司不會執行其指示。倘本公司向客戶確認已執行其指示但未有發出指示認收,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項買賣。 11.4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承認並同意其通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將難以修訂或取消該指示,且僅在本公司尚未執行指示的情況下,才可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在這情況下,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但儘管客戶收到關於修訂或取消指示的一項指示認收,也不保證本公司將會作出該項修訂或取消。若本公司沒有修訂或取消客戶原本的指示,客戶仍須對該項指示負責。 11.5 本公司可通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須就資訊支付費用。本公司會從交易所、市場及傳遞資訊的第三方(統稱 “資訊提供者”)取得資訊。 11.6 資訊屬本公司、資訊提供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且受版權保護。客戶除自用或在自己業務的正常過程中使用資訊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份。 11.7 客戶同意:- (i) 未經本公司及有關資訊提供者事先以書面方式明確表示同意,不會複製、再傳遞、傳播、出售、分發、發佈、廣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非法用途; (ii) 不會就任何非法目的使用資訊; (iii) 不會將資訊或其任何部份用於設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設立、維持或提供買賣場地或買賣服務,以便買賣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及 (iv) 不會向第三方傳播資訊。 11.8 客戶同意遵守本公司以書面發出合理要求,以保障資訊提供者和本公司在資訊及電子服務中的有關權利。 11.9 客戶應遵守本公司不時就批准使用資訊而合理地發出的指示。 11.10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和其中包含的軟件屬本公司專有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其不應且不應試圖纂改、更改、取消編纂、逆轉設計或其他方式更改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亦不應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試圖存取電子服務的任何部份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本保證和承諾,或本公司在任何時候合理地懷疑客戶已違反本保證和承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電子服務。 11.11 客戶確認其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訊或市場資料可能是第三方專有的資訊或資料。客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此等權利的擁權人的批准,客戶不會上載、錄製、複製或分發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宣傳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 11.12 對於客戶在本公司不能合理地控制的情況下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責任,本公司、其相關代理人及資訊提供者概不負責。該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 在不受本公司控制之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而延遲、未能或不準確地處理向本公司發出的或從本公司收到的通訊; (ii) 第三方所進行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其已準備的市場資料及其他資訊有延誤、不準確或遺漏之處,或其未能進行該等研究和分析,及未能準備該等市場資料及其他資訊; (iii) 未經授權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的存取號碼、密碼及/或賬戶號碼;及 (iv)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限制、勞資糾紛、任何市場或交易所關閉或其正常交易秩序中斷、惡劣天氣狀況以及天災。 11.13 對於因客戶違反協議、適用法律,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版權、所有版權權利及私隱權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責任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同意為本公司、其相關代理人和資訊提供者抗辯,並向其作出賠償,使其免受損失。此項義務在電子服務終止後仍然有效。 11.14 本公司保留可基於任何原因全權酌情決定終止客戶存取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而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及受任何限制;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使用客戶的登錄名字、密碼及/或賬戶號碼、違反協議或本章則及條款、本公司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提供者取得任何資訊或本公司與資訊提供者所簽訂的一項或多項協議受到終止。 11.15 倘本公司終止電子服務,資訊提供者及本公司對客戶將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若本公司在沒有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電子服務,本公司將按比例向客戶退回自作出該項終止日期起客戶可能就未向其提供的某部份電子服務所付的任何費用。 11.16 客戶承認並接受使用電子服務須承擔下述風險:- (i) 若客戶通過電子服務進行交易,客戶須承擔與電子服務系統有關的風險,其中包括硬件和軟件故障、因任何系統發生故障而導致未能根據客戶的指示執行其買賣盤,或未能完全執行其買賣盤; (ii) 基於難以預計的通訊擁塞及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不可靠;而通過電子服務所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制於在傳遞和收取客戶指示及其他訊息方面出現延誤、在執行客戶指示方面出現延誤、或執行客戶指示時的證券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