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及勤勉尽责情况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及勤勉尽责情况. 针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等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各方签署的《关于转让上海慧新辰实业有限公司 51%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2) 查阅发行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 对发行人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程序、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情况进行核查; (3) 查询了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阅了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20]第 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辽宁众华及签字注册评估师的资质文件,取得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出具的《无关联关系的确认函》,就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与辽宁众华或签字注册评估师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询问了公司管理层; (4) 查阅了慧新辰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档案; (5) 查阅了发行人向陈杰、南昌红土盈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天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殷雪敏、深圳慧新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慧新众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 (6) 查阅了慧新辰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210ZB10650 号); (7)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函,查阅了薛成标与上市公司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股权出质证明; (8) 查阅了慧新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战略合作或框架协议,与主要客户 进行了视频访谈,了解双方的合作情况; (9) 取得了慧新辰其他股东出具的不同比例增资的《确认函》; (10) 取得慧新辰其他股东对不与上市公司一起同比例增资慧新辰的原因出具的《说明函》。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慧新辰 51%股权的应付款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及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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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国力源通工商资料及公司章程,了解国力源通股权结构、经营范围 及相关经营管理层的委派情况; 2. 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国力源通相关专利证书及部分重大业务合同,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了解国力源通的业务情况; 3. 查阅国力源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 GIGAVAC、良泉投资和臻昱诚出具的承诺函,了解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借款利率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借款,是否存在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 查阅 GIGAVAC 的登记资料和说明,了解 GIGAVAC 基本情况; 5. 查阅良泉投资和臻昱诚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良泉投资和臻昱诚基本情况; 6.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核查发行人与国力源通少数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 查阅发行人收入明细、采购明细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国力源通少数股东的交易情况; 8. 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管理的制度配套情况及履行情况; 9. 查阅发行人与国力源通签署的与本次募集资金借款协议,了解协议的的核心条款; 10.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明确后续将督促和监督国力源通使用募集资金,确认募投项目由国力源通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 仕様書 仕様書とは、各工事に共通する共通仕様書と各工事ごとに規定される特記仕様書を総称していう。

  • 法令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受入開始希望日 受入ガスの性状と圧力

  • メールアドレス x_xxxxx@xxxx.xx.xx ※ 当機構からのメールを受信できるよう、当機構のドメイン (xxxx.xx.xx)またはメールアドレスを受信できるように設定してください。

  • 授予合同 合同的授予标准资格后审 中标通知 签订合同 履约保证金 招标代理服务费

  • 重大疾病 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中化(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的子公司。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承諾の義務 (1) 当社は、託送供給契約の申込みがあった場合には、 (2) 3)(4)に規定する場合を除き、承諾いた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