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一)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在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中金公司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川财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泰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 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泰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1、 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 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3、 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4、 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交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 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6、 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7、 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 8、 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9、 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 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 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 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 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 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 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 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 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 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10、 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关部门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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