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规定 样本条款

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和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色集团,发行后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为47.61%(不考虑配套融资,且假设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股,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会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不会导致铜陵有色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八)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项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至十五条的规定,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控股股东企业登记信息、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登记信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1939 号《审计报告》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20,501.4276 万股,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0,000万股,不低于股份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10%,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项的规定. 请会计师出具符合要求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太极股份的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其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