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符合科创板定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主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1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2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规模较大,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77,288.76 万元、81,852.15 万元、87,732.56 万元和 87,308.60 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7,790.74 万元、6,745.20 万元、9,111.47 万元和 3,739.2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273.89 万元、 6,017.82 万元、7,816.90 万元和 3,112.89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国浩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通过对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工商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文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进行查阅,以及与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本保荐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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