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为更好的履行保荐责任、加强执业质量、防控执业风险,保荐机构聘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力律师”)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通力律师成立于 1998 年,主营业务为法律服务业务,负责人为韩炯。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31310000425168319B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经办律师张征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其《律师执业证》证书编号为 13101200711363354。根据保荐机构与通力律师签订的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通力律师在本次证券发行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项目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撰写和制作相关文件、复核、其他事项等。聘请费用由保荐机构与通力律师根据市场价格及通力律师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保荐机构从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 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 22 号)的要求,对本项目中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为更好的履行保荐责任、加强执业质量、防控执业风险,保荐机构聘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德恒律师成立于 1998 年,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 号:23101199811343673),其经办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根据保荐机构与德恒律师签订的《关于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之法律服务协议》,德恒律师在本次证券发行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项目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撰写和制作相关文件、复核、其他事项等。聘请费用由保荐机构与德恒律师根据市场价格及德恒律师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保荐机构从自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 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股改评估机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次证券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此外,发行人聘请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涉及的部分评估事项提供评估服务。 发行人与上述中介机构均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除此之外,不存在专为本次发行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中介机构根据《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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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料金表 通則 (料金の計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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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澄清 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投标人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标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投标人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投标人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人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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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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