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科莱瑞迪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了现场质检、初审,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奥尼电子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初审,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通知所述地点召开。 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 9 人。 上述会议由董事长吴世杰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如下保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食品制造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投向,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予以保荐。
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予以保荐。
保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