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在 1 年的保险期间内,您可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但每次境外旅行 天数不超过 90 天的保障;您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多次境外旅行且每次境外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见释义 6.5)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6)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见释义 6.7)时,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救援机构(见释义 6.8)对被保险人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境外紧急门诊费用补偿和境外紧急救援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额度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特定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接受指定救援机构进行的紧急救助后,在该被保险人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范围内,本公司通过指定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