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见释义 6.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1)-(8)项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而立关爱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在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人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10);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保险责任的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2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2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30)的机动车(见释义 6.31);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32)、跳伞、攀岩(见释义 6.3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3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35)、特技表演(见释义 6.3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3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38)(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见释义 6.39);
(10)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1) 疗养,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脱发治疗,美容,整形,矫形,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安装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材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2) 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3) 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见释义 6.40)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14)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进行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5) 由于医疗事故(见释义 6.41)引起的医疗费用;
(16)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7)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8)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见释义 6.4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险责任的免除.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7.8
保险责任的免除. 5.5 事故鉴定 6.15 潜水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9)的机动车(见释义 10)。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5不在此限;
(8)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9)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0)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