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 (2)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 (3)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 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5); 16、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8、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9、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释义 6.1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 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8)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2、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24、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 25、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 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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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合众附加境外旅行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 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6.27);
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6.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2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30)的机动车(见释义 6.31);
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32)、跳伞、攀岩(见释义 6.3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3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35)、特技表演(见释义 6.3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5(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3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38)(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见释义 6.39);
16、 (10)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11) 疗养,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脱发治疗,美容,整形,矫形,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安装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材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8、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12) 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9、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13) 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见释义 6.40)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释义 6.1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
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8)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14)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进行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2、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15) 由于医疗事故(见释义 6.41)引起的医疗费用;
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16)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24、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17)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5、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 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18)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见释义 6.4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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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医疗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 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6.27);
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6.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2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30)的机动车(见释义 6.31);
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32)、跳伞、攀岩(见释义 6.3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3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35)、特技表演(见释义 6.3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5(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3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38)(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任何职业病(见释义 6.39);
16、 (10)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11) 疗养,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脱发治疗,美容,整形,矫形,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视力矫正,安装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材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8、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12) 器官捐献者所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9、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13) 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40)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释义 6.1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
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8)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14)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进行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22、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15) 由于医疗事故(见释义 6.41)引起的医疗费用;
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16)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24(17) 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5、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 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18)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见释义 6.4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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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 (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 不承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 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
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
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5);
16、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8、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9、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释义 6.1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3)、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5)、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16)、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8)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2、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24、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
25、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 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8)。 发生上述第(1)—(7)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8)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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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合众附加多多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开始的旅行因下列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以接受治疗为目的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被保险人已被诊断出为疾病末期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旅行开始之前 12 个月内,被保险人处于接受治疗或药物控制且未经其医生许可旅行的。
2、 任何没有事先通知并获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核准的费用,但紧急情况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或延误接受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的建议和其医疗组认可的运送服务而导致的费用支出;
4、 被保险人返回其惯常居住地之后发生的费用;
5、 无支付凭证及相关诊断证明的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9);
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2)的机动车6.12)的机动车(见释义 6.13);
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3)、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 被保险人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4)、跳伞、攀岩(见释义6.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16)、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17)、特技表演(见释义6.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9);
1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14)不在此限;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5(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21);
16、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7、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8、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9、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释义 6.1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7)。 发生上述第(1)-(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8)期间发生事故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2、 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任何第三方赔付的,就同一风险或同一费用,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和治疗所导致的费用;
24、 非因救援机构的介入但必需产生之正常费用;
25、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7、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8、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9、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30、 非由指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31、 本条款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情况所产生的救援费用;
33、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救援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政府干预、航班条件限制等;
34、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境外救援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35、 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而且本公司不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救援机构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36、 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37、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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