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終止. 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四、除外責任: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1.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2.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 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3.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通知保險公司,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該保險契 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 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 期終了的翌日起停止。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其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 所有附約的應繳保險費,若本契約未自動墊繳保險費者,附加於本契約之各附約亦不自動 墊繳。要保人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4.「停效」的保險契約,自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要保人於停效六個 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效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 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 申請。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5.要保人未申請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保險契約已 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保險公司 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1.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要保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請詳閱保單條款)。 2.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保單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 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