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统一管理,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在人事、财务、业务、资产、机构、内部决策和组织架构等方面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营。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确保投资者公平的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