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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
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方应当在项目发行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持有人披露项目的实际发行规模、收益率、期限以及资产交易说明书等文件,主要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及委托人代表指令要求契约型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时,如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买入或卖出股票时一般级委托人或受托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该等信息披露义务均由一般级委托人承担,届时一般委托人应提前将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否则因此导致受托人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处罚、违约责任等损失,由一般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公告情况如下: 2017.3.31 2017-026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7.3.31 2017-027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2017.3.31 2017-030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2017.3.31 -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监事会 意见 2017.3.3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2017.5.22 2017-04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公司将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埃塞 GDYW- 2 输电线路项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GDYW-2 输电线路项目整体进展顺利,不存在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