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设立 样本条款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已经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设立. 1.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及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于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就其整体变更行为无需另行获得其他审批或批准。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是由金盘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9 名。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金盘有限整体变更前的全体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金盘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关于金盘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有关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宇信易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宇信易诚的历史沿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所述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