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 查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审计报告》(华普审字[2008]第 838 号)、《发起人协议 书》、设立时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华普验字[2008]第 844 号)、创立大会决议与记录、一届一次董事会决议与记录、一届一次监事会决议与记录、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查验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查验《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会专字[2016]2949 号);
4、 查验《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3761 号);
5、 查验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
6、 查验《铜陵市洁雅航空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 0000 号);
0、 查验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 针对上述事项所进行的查验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主,辅以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一) 洁雅股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洁雅股份系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由洁雅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为蔡英传、冯燕、蔡曙光、陈权、郑善荣、程元光、汪五兴、冯磊、蔡明霞、袁先 国、崔文祥等 11 人,2008 年 12 月 24 日,洁雅股份在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 34070300000125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资本为 1,8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洁雅股份的发起人资格,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设立. 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四部分“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