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在公司信息披露之前,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对该等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该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该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描述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2. 准确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不带有诱导性、误导性或欺骗性;
3. 完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4. 及时性——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 公平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6. 同时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境内外同时披露,并保持内容的一致性。
7. 持续性——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必须披露的事项,公司如果一旦决定披露,则该等披露应当是持续性的,而不能视信息的影响程度、满意或合乎预期与否而进行选择性地披露。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