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适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描述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信息的披露应在本政策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公平性:应同时对本行股票的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披露同一信息;因本行目前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如两地的证券监管规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不同,本行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的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真实性:披露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及时披露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