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36】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 到期终止日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后之对应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在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的情况下或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经优先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者展期。
信托计划期限.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即最后一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6.2 如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全部款项的,或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该期信托单位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全部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利益的,该期信托单位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自动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该期信托单位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该期信托资金对应的全部款项之日或本信托计划之信托 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不含该日)止。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计划自预定存续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如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本信托计划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某期信托单位项下全部款项的,则该期信托单位于该日提前终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的,则本信托计划于该日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某期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期信托单位提前终止。若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尚存续的各期信托受益权随之提前或延期终 止。
6.3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一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或任一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 应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
信托计划期限.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即第一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即最后一期存续期限届满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见本《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
6.2 如信托计划某期某类信托单位预定存续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该期全部款项的,或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支付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终止后预计应予支付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
6.3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任一期信托单位,或本信托计划或任一期信托单位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公司网站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为 10 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5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管理运行情况延长或缩短信托期限,而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期限的延长、提前终止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可分期、分类发行信托单位。受托人发行 A 类/B 类……信托单位时,有权确定 A 类/B 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具体某期/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以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受托人有权延长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该期/该类信托单位,而无需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期限自该期/该类信托资金起始运作日起计算,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1 年。 5 发行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由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总期限为自受托人公告宣布信托成立日起至第一期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止,不超过【24】个月,满12个月可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发行,各期信托计划期限均不超过信托计划总期限。 出现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2 项规定的信托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等情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有任何应收未收款项或有任何信托财产未能变现的,信托期限延期至受托人收到全部应收未收款项或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信托计划期限. 1 年以上。如果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 20 份(含)或者资产净值小于 500 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不是必须)将其提前结束,如果该期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没有特别指令,受托人在进行清算后有权将其合并至其它期的信 托计划;如果没有触发上述 20 份合同或者 500 万元的条件,则该期信托计划可以一直持续。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4】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4】个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如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核算周期■不调整/□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