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终止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或某期信托单位终止: (1) 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终止交易文件之履行或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某期信托单位项下债权投资相关款项,并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 (2) 融资方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清偿或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资金及利息及其他款项/某期信托单位项下债权投资相关款项,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本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 (3) 受托人因支付任一期认购对价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根据交易文件决定停止发放的。 (4) 因交易文件相关当事人违约、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实施,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 (6)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8)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9)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当事人协商同意。 (10)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被解除。 (11) 信托计划/某期信托单位被撤销。 (12) 全体/某期信托单位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3)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信托计划的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按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信托计划可以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0.1.1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 (1) 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 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结束或延长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 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 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
信托计划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5.2.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5.2.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15.2.1.2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且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一年为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信托计划; 15.2.1.3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5.2.1.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5.2.1.5 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条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生效,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15.2.1.6 如果本信托存续期间监管部门允许本信托不受 50 份合同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计划转入新的信托计划,受益人的累计收益结转为信托份额后一并转入新信托计划。受益人对此表示认可; 15.2.1.7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15.2.1.8 合同规定的其它提前终止的情形。 15.2.2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将导致本信托合同的变更、终止,但本信托合同如因委托人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等原因而变更、终止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合同所称信托计划终止,是指在发生信托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终止情形下,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除非信托计划受托人收到优先级委托人指令)的情形。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 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上市公司奥士康(股票代码:002913)企业经营情况恶化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资金流恶化、出现重大不利传闻、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关键盈利指标大幅下滑、追加资金义务人【】所持奥士康股票对外累计质押股数超过其总持股股数的【】%等优先委托人足以认定的情形)的情况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4) 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决定提前终止相关理财产品时。 (5) 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6) 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经与优先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7)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目的无法实现;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 当信托单位估算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 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 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1.1.1 以下为本信托计划终止的触发条件: (1) 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 的,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持续赎回导致委托人少于 2 名时,受托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3)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4)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5)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6)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11.1.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信托计划终止: (1) 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受托人终止交易文件之履行或提前收回全部款项并宣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2) 受托人因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未满足而根据交易文件决定停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3) 因交易文件相关当事人违约、重大情势变更或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实施,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 (4)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5)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6)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7)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8) 信托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9) 信托计划被解除。 (10) 信托计划被撤销。 (11)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2) 信托计划预定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延期终止情形。 (13)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