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终止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按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信托计划可以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9.1.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9.1.2 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终止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但受托人应提前进行公告: (1)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2)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3) 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 全体受益人放弃全部信托受益权的; (5) 监管机构不同意本信托计划继续存续的; (6) 信托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或信托财产净值小于2000万元,且持续3个月后信托财产净值仍未增加的; (7)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8)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约定决定变现信托财产,或者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变现信托财产,且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 受托人决定终止信托计划的; (9) 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除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的,有关提前终止事宜无需受益人大会决议。 9.1.3 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 发生信托计划终止情形,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9.1.4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9.1.5 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或注销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9.1.6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 (6) 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变现完全部信托财产的; (7)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8)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9)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0) 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受托人和优先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11) 信托存续期内,所投资股票解除锁定之后,如果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现金资产,则信托计划自动提前终止; (12) 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0.1.1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 (1) 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 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结束或顺延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 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 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5.2.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5.2.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15.2.1.2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且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一年为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信托计划; 15.2.1.3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5.2.1.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5.2.1.5 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条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生效,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15.2.1.6 如果本信托存续期间监管部门允许本信托不受 50 份合同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计划转入新的信托计划,受益人的累计收益结转为信托份额后一并转入新信托计划。受益人对此表示认可; 15.2.1.7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15.2.1.8 合同规定的其它提前终止的情形。 15.2.2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将导致本信托合同的变更、终止,但本信托合同如因委托人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等原因而变更、终止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 当信托单位估算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 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 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11.1.1 以下为本信托计划终止的触发条件: (1) 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份额● 的,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持续赎回导致委托人少于 2 名时,受托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 (3)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4)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5)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6)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11.1.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 (1) 债务人按照《永续债权投资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赎回/支付义务的,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 受让人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完受让义务的,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 受托人执行完毕信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