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财产的保管. 12.1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该银行账户为保管账户。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 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受托人聘任【深圳市复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 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财产的保管. 8.5.1 在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管理、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信托计划资金保管方面的内容,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 《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受托人聘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财产的保管. 14.1 受托人聘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信托财产的保管. 1.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信托财产的保管. 11.1 保管人的聘用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协议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